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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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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 ?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 :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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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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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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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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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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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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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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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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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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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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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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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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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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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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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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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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