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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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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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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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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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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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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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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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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