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 ,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 ?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
: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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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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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 :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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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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