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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