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孙兆林
!。
二○○七年八月九!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 :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