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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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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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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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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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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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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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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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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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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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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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