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
《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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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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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
?。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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