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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
: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 ,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 :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
?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 ,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 ,。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 :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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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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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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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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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 ,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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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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