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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 颁布时》间 2011-1】。0-16 生!效时间? 2012-0【。9-14 — ?。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  :。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