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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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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 颁布时间 20】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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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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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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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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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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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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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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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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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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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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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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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 ,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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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 :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 ,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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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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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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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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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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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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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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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
,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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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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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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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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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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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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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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