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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 颁布时》间 2011-1】0-16 【 生效时间 20】12-09-—1,4 《 —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 ,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 , ,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