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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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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 :颁布时间《 2011-10-!16
生效时!间 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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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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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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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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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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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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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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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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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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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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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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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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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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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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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 :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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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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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
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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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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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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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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