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6】。
生》效时间 《2012《。-0:9-14《
:
【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 , ,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 ,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 ,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 :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 :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
《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