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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 颁布时间 【201?1-10-》16 ? 生效时—。间 2?012-09-14! 》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   ?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 ,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  :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   ?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