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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 颁布时间》 2:011-10-1】6 : 生效时间【。 2012-09】-14 《 》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   ?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    《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 ,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