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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 颁布时间 201!1-10《-16? 生效时【间 :2012-09-1!4 【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   ?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 ,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 ,  : ,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  :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  :。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 ,   ?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