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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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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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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6
— 生?效时间 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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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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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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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 ,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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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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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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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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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 ,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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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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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 :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 :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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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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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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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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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 :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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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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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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