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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6 》 ,生效时?间 2012-【09-14 — 【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 ,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  : ,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  :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  :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  :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 ,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