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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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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 颁:布,时间 2011-】10-?16
》 ,生效时间 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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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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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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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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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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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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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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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 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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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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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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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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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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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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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 ?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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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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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 :。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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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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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 ,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 ?。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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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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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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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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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 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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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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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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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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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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