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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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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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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11-10-16!
生》效时间 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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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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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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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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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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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的行为《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从事采暖《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六》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新建工程建!设须先确定供热企】业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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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工程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暖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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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其中热源主】管线配套费》15元/平》方米作为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低保对象!、困:难居民的采暖补【贴及供热热源—、管线设施改—造维修等
第【。十,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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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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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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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设施分为公共—供热设施和》私有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外的供热设施【为公共供热设施;锁!闭阀: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为热用户私有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
移【交后: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有: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企业负责】热用户承担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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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供热《企业不予维修
! 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
》 高层建筑供【热系统设《有二次?加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运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影响供暖!系统运行《的事件时供热企业必!须进行紧急抢修居民!。家中无人时当—地派:出所:、社:区等应当配合供【热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入户:。紧急抢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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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供热》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实施—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影响!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
【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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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
?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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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 ,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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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 ,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五—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热企业!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采暖费对不按时缴纳!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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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第一年应》全部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缴纳!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支付
【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所)的采暖】费均按居民供暖价格!标准缴纳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 , 通报程序与【处理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连续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热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测温方!。法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
,。。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者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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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温发生争议》时,可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计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测试】和,认定如果发生委【托费用测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测温合格的】。由热用户承》担测温?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该同时在场
】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 :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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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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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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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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