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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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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14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6
》生效时间 2012!-0:9-14
现将】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抗震设防要》求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及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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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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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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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
—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一)生命线工程!
1【。、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火:车站:、铁路枢纽主体工程!、II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等重要《工程
— 2、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 MW的水电】。厂超过?33:0KV?以上的变电所;市】、县级电力调—度中心
】 3、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及重要通》讯干线的《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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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消防、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的主体工程大型储油!、储气、储粮和【。蓄水工程、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场
— 5:、市三级医院和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级及《其以:上的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等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 (二)重大建设工!程
1】。、各类大型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及《调度、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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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超限高层建【筑(高100—m以上、含1—0,0m)
【 3、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商》贸中心等《。公共建设工》程
》 (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1、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及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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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核电站、重要核】设施、中型以上【的水库、位》于市区或城市上游】的挡水坝、矿—山的尾矿《坝等工程
】 (四《)特殊场地工程
!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4公里区域内建设】工程;有活断层【通过场地的工程【
?。 (五》)其:它必须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登记审批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九条 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填写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备,案登记表向》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实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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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 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 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 4、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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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应当【报送国家、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分别!由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 (四)建》设单位持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等】有关文件到》项目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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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未能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其承担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交经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的?各类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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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凡本:市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证书或超】越许可证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
】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十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标准保证—工作:质量向委托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 ,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
?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 ? (四)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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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范:围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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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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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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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统一使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审批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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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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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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