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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143号 — 颁《布时间 2012-!02-16 !生效时间 20【12-09-—14 《现将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抗震》设,防要求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及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 【 第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或核准 第】六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 《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生命线工程 !  :   1、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火车站、【铁路枢纽主体工程】、II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等重要》工程   —  2、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 MW的—水,电厂超过3》30K?V以上?的变电所;市、【县级电力调度中【心     3】。、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及重要《通讯干?线的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 :    4、城市】消防:、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的主体工【程大型储油》。、储气、储粮—和蓄水工程、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场!。 ,     5、【市,三级医院和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级及其以《上的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等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   (二)—重大建设工程  !   1、各类【。。大型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及调】度、控制中心 】  : , 2、超限高层建筑!(高100m—。以上、含《100m) 【    3、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商贸:中心等公共建—设工程   【  (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1、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及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2、核电站、】重,要,核设施、中型—以上的水《库、位于市区—。。或城市上游》的挡水坝、矿山【的尾矿坝等》工程   —  (四)》。特,殊场:地工程? :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4公里】区域内建设工—程;:有活断层通过场地的!工程: ,     (五【)其它?必须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登记】审批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九条 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填写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备案登记—表向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实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    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    4》、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 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  :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应当报》送国家、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分《。别,由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四:),。建设单位持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等有关《文件到项目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未!能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其承—担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交经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的!各类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凡本市【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证书或超越许!可证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标准《保证工?作质量?向委托?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  :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 (四)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范围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统一使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审批表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