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 建标库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计算。

2、建筑容积率的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不计算。
    (2)当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1 = KA

式中:A1——折算建筑面积;
      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住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高层商住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绿线,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4、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顶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出挑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坡屋顶高度一半处。
    (3)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机场控制区,以及其它规划中确定的城市高度控制区域,其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屋脊、天线、避雷针等;除此以外的其它区域建筑物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当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0%,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空调冷却塔等设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