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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 第】三条 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     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   》。  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 ?。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   (八)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土地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  (二)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三)盘】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五)其它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 ,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进行公告《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采取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权属核查对应【当收购?的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  : (二)确》。定规划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方,案报批根据》土,地调查状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签,订,协议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  (五《)权属变《更根据?收购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 ?  :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的2《0-40%给予补偿!。;  — ,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四)《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  : , (五)《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五条 《。所有用地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 《 《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可【将其进行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过人—应当依法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安置》 , 《 第十八条 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 》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协》议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土地!收购开发成本后【余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向有关部门返】还城市?规划设计费等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及土地开!发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和收!益实行全程管理【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市计划、建设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中【标或竞?得人办理计划立项】和规划许可手续 !   《 , 中标?或竞得?人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