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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 【 ,    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   》  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 :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   ?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 (: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八)】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土《地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  《 , (二)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三《)盘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  :(五)?其它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进行公告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采取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权属核查对【应当收?购的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   (二)确定规!划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方案报批【根,据土地?。调查状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签!订协议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    (五)权!属,。变更根据收购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 ,。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的20】-40%给予补【。偿,; :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  (五)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五条《 所有用地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可将其进】行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 —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过人应【当依:。法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安》置 》 第十—八条 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协议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土地收购开》发成本后余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向,有关部门返》还城市规《划设计?费等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及土地开发】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和收益实行全程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市计划《、,建设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中标:或竞:。得人办?理,计划立项《和规划许可手—续    】 中标或竞得—人,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