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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 第》三条 ?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 :    》 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     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 《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   【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 , :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    (》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  (?八)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土地—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 :   (二)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三)?盘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 ,(五)其它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 :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进行公告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采取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权】属核查对应当收【购的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  :  :(二)确定规划【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    (三)!方案:报批:根据土地调查状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订《协议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    (五)权属!变,更根据收购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的20-40%给!予补偿; —。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四)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   (五)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五条 所有用【地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 —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可将!其进行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过人应当—依法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安》置, 》。 ,。 第十八条— 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协议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 :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土地:收购开发成本—后,余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向有关部《门返还?城市规?划设计费等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及《土地开发《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和收益实】行全程管理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市》计划、建设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中标或竞—得,人办理计划立—项和规划许可—手续 ?     【中标或竞得人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