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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 , 第三条 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 】    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    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 》 ,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    —(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八)《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土地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    (二)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三)盘【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    (—五)其它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 —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进行公告—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采取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权属核查】对应当收购》。的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二)确定规划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    (—三):方案:报批根据土》地调查状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签订协议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    (五】)权属变更根—据收购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的2:0-:40%?给予:补偿:;,。  》。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四)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   (五)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五》条 所有用》地,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 —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可将其进行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过人应【当依法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安置【 《 第十—八条 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协议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土?地收购开发成本后】余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向有关部门返还【城市规划《设计:费等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及土!地开发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和收!益实行全程管理【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市?计划、?建设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中标或竞【得人办理计划立项和!规划许可手续 !     》中,标或竞得人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