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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 第【。。三条 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 !   ? 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    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 :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 【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 ,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 ,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    (八)】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土地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    (二)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    (三)盘】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五:)其它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 :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进行?公告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采取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权属核查对应当收!。购的: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    (二)确】定规:划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 ,    (三)方案!报批根据土地调【查状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签订】协议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   《 (五)权属变更】根据收购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 》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的20-《40%给予补偿; !  《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   》 (五)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 , ,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五条 所有用—地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 【 —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可将其进行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 【 ,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过人应当依法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安置 】 》 第十《八条: 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 : :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协?议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土地收购开发】成本后余《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向有关部】门,。返还城市《规划设?计费:等,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及土地开》发,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和收益实行【全程管理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市计划、建设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中标《或竞得人办理计划立!项和规划许可手【续 《     中标或】竞,得人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