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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 《第三条 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 】     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   ?  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 ,   ?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 》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    (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八)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土地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    (二】)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三)盘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五)】其它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进》行公告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采取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权属!核查:对应当收购的—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二)确定规》划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   》 (三)方》案报批根据土地【调查状?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签》订协议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  :。 (五)权属变更根!据收购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  ?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的20-《40%给予补偿【。;   【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四)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五!)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五条 所有用】。地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 —。 》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可?将其进行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 》。 , 《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过【人应当依法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安置 】 《 第十八条 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 ,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协议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 ,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土地】收,购开发成本》后余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向有关部门返还城市!规划:设,计费等?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及土地开发】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和《收,益,实行全程管理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市计划》、建设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中标或竞得人【办理计?划立项和规划许可手!续 》    中标或【竞得人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