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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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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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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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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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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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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
? 》 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 , , 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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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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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
《 ?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 (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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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八)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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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 (二)】。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 (三)盘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五)其它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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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进行公告!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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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采取】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权】属核查对应当收购】的,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 :(,二)确定规划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 , (三《。)方案报批根据土】地调查状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签订?协,议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 : (五)权属变更】根据收购《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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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的2—0-40%给予补偿!;
—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四)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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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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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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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所有用地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可将【其,进行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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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过人《应当依?。法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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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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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协【。议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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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土地收购开发成本后!余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向有】关,部门返还城市—规划设?计费等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及土地—开发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和收【益实行全程管理【
—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市:。计,划、建设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中标或竞得人办理!计划立项《和规:划许可手续
】 : 中标或竞得】人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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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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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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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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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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