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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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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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政发》[2010] 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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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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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国家、集体—。利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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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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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其他》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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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负总责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本地的《由,市监:察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条! ,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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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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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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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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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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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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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 (七)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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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的审批事项【不作解答、不予【办理或?在审批?。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作:为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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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办单位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取?得一致不报请—领导和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或】者相关部门办理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 , (十)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 (十一【)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审批项—目,办理迟缓延误时机】影响工作《进展的
【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和,授,权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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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原因【。或不予批准》理由的;
】
?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
》。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拖延或者!。在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 ?(四:)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
《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项目审批】的,人员:按下列方式划分行政!责任
! (一》)由于审查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查人的责任;】
— (二)【。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 (三)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 (四)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或者责任不易—划分的同时追究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出,。现错误的作》出审批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由于?审查人?员工作?疏忽、提供》情况不真实而导致错!误的由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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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造?成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比照》第,六,、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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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面检查;
》
《
《 ,。(二)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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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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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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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有两》起以上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取消其全年政府系】统选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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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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