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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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政发[?2010《]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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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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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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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国《家、集体利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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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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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其?他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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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负总责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本,地的由市监》察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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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 ? (一)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的; 】
! (二)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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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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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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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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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七)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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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的审】。批事项?不作解?答、不予办理或在】审批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作》为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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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办单位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取得】一致不报请》。领导和?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或者相关部门!办理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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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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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审】批项目?办理迟缓延误时【机影响工作进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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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和!授权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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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原因或—不,予批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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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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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拖延或!者在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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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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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项目审批》的人员按下》列方式划分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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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审查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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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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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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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或者责任不易】划分的同时》追究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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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出现错误《的作出?审批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由于审【查人员工作疏忽、】提供情况不》真实而导《。。。致错误的《由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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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造成!。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比照第六、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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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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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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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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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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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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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有两!起以上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取消其《全年政府系统选【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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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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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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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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