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10]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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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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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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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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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国家、—集体利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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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其他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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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负?总责: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本地的由】市监察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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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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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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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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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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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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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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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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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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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 (八)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的:审批事项不》作解答、不》予办理或《在审批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作为不当的;【
— (》九)主办《。单位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取得一致【不报请领导》和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或者相关】部门办理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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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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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审批项目【办理迟缓延》误时机影响》工作进展的》。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和:授,权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原因或不予—批,准理由的;
】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
】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拖延》。或者在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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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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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项目审批的!人员按下《。列方式划分行政责任!
【 (一)由于审!查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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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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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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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或》者责:任不:易,划分的同时追—究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出!现错误的作出审批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由】于审查人员工作疏】忽、提供情况不真】实而导致错误的由】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
—第十条 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造:成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比:照第六、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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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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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检查;
【
《。 , (二)责令整】改;
《
— (三)通报【。批评;
【。
: 《(四)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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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第十!二条 ? 行政机关年度内】有两起以上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取消其全【年政府系统选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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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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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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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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