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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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政发【[,2010]》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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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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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国家、集体【利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其他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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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负总责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本地的由市!监察: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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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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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 (一)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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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 : (三《)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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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
《。
: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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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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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
!(八)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的审批【事项不作《解答、不予办理【或在审批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作为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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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办单位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取【得一致不报请—。领导和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或者相关部门办理】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 《(十)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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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审批项目办】理,迟,。缓延误时机影响工】作进展的
—。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和授权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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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原因或不予批准】理,由的;
《。
—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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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拖延或者在【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 , (四)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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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对从事建设—项目审批的人—员按下列方式划分】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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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于审《查,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查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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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 (三)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
【 (四)》。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或者责!任不易划分的—。同时追究《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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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出现错误的!作,出审批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由于《审查人员工作疏【忽、:提供情况不真实而导!致错误的由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
】。
第十条 【 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造—成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比照第六、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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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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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检查;
【
(二!)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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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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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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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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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有两《起以:上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取消其!全年政?府,系统:。选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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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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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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