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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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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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政,发[2010]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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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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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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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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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国家:、集:体,。利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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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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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其他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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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负总责》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本地的由《市监察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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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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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 (一)—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的;?
【 (二)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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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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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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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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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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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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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的审批《事项不作解》答、不予《办理或在《审批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作为: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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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主办单位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取得一致【不报请领导和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或者相?。关部门办理》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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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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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审批项目办】理迟缓延误时机影响!工作进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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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和授权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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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原因或【不予批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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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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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拖—延或者在《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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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项目审批的【人员按下列方—。式划分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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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于审查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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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 (三)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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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或】者责:。任不易划分》的同时追究》审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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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出现错误的》。作,出审:批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由于审查人员工作】疏忽:、提供情况不—真实而导致错误【的由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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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造成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比照第六】、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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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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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令整改《。;
【 , ?(三)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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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调离:工作岗位;
】。
(】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
第十二条 — 行政?机关年度内有两【。起,。以上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取消其全年政府系】。统选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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