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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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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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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 ,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 ,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住宅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性商业、办公设施】为主其最小开发单】元为3亩
【 3、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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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3-1的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 表3-1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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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总规中有规定的按总!规执:行总:。规中未明确的按【表3-?1规定?的执行超过表3-】1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擅自加?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遵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化、《设施用地或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控规!规定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建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
?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
】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二款进!行控制
《。
第二十《二条 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临】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度的0.8倍!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项目的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应符合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规定
【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筑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应符!合表5-2》的,规定并?满足不小于4.5米!的,基本退让《
第三十一条 !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0且≤《60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60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三十二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两《侧各:30米?;
》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25米;】
— ,(三)?。三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表5:。-3:。的规定;
》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50《米;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2:.5:米;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表5-4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少】于1.0《0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通道和—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建筑—。村落)及新》城,区玉河、鱼米—河、清溪河、昌洛】。河、清溪水库、中济!海、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即H≤?W+:S(见附图1)
】
第:四十:二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布置主要河—道、水系的退让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执行!未明确的主要—河道、水系》两侧的退《让尺寸不低于6【米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的0.8倍即H≤】0.8?S(见附图2—。)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四!十三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建筑?面积按国家教学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 (三)》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四十四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24米以上》(含24米)—城市:规划道路《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30米以上
第!。四十五条《 新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城市加?油站、天然气存储站!应,当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用地《内留足安全间—距,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O—-2001)—同步进?行
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应满足表—7-1的《规定,停车》场布:局以地下停车为主、!。地,上停车为辅》的方式进行》设置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 (一)《。建筑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二—。)建筑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五十:。。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到500米》。。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500到!800米《
,
第五?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配套—的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商业公共》建,筑
第五—十二条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千?米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千—米设置一座
第八!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五十—三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满【足表8-《1的规定(表中【未列入内容按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执行)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培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五十四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8-2【的规定
—。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息》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一类居住小》区建设鼓励进行庭院!绿化庭院《绿化:面积按20》%计:入绿地率《错落式建筑平台及】屋顶鼓励进行立体】空间:绿化其绿化面积【按,50%计《入绿地率
》。
,。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林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要求计入绿!地指标
【 ,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25%计入【绿,地率
】(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40?%计:入绿地率
】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并具有地方传统历史!文化:建筑特色;
—。
,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民主路、民主路与长!水路交叉口以东【的长水路、民主【路与:祥和路交叉》口以东的祥和—路以北及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物连续】面宽应当小》于30米《;
《 2、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60米;
》
, ? 3、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5:0米;
【 , 4、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40米;
! 5、【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应《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并同时小于3!0米;
》 : , 6、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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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修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藏处理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外》露式的防《盗笼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娱乐等?项目
第五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封!闭式卷帘门只能设】置透空?形式的卷帘门结合】立面造型及地方特】色、图?。案、:材料统一设》。计设置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色彩以!白色、灰色》为主立面造型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量尺度与!周边空间(》道路、广场、水【系,)尺度相适》应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应满足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 (—一)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为》全坡:。瓦屋顶体量尺度、】色彩、立面细部【处理应与地》方传统建筑相仿;】
: (二【)三至五层》建筑物屋顶应以【。坡屋顶为主立面细部!处理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
:
?。 (三)》六层以上建筑物立】面处理?应当体现地》方传统建筑特色【元素
第》六十条 《住宅建?筑,屋顶的金属塔—、太阳能、外露水】箱、突出设备—间,及其它?外,露设备的设置—应结合立面》、屋顶造型进行专门!设计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六十《一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修建围墙等构筑】物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大于!2.0米《。其中实?墙高度不大》于0.6《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液化气储备点!(,站)、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立体绿化》、美化
《
第六?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六十三《条 丽江《古城(大研、—束河:、白沙)保护—区及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户【外广告色彩、尺度、!。。风格、灯光材料及】做法应?当与古城《风貌及传统建筑相】协调一?致并满足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
第六十四条— 重要公共建筑、】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建筑应当同》步进行立面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六—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布设任】何管线(雨》水管除外《)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六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2《4米且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少于50米】。
第七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 (一》)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道的桥梁净》空高度≥《5米
第七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地《下,管线在道路单侧设置!的,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南北向《道路西侧或东西【向,道路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南北向【道路东侧或》东西向道路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设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4: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36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当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6《条电信电缆6孔供水!管道直径250mm!,排水管道直径【400mm
【第七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七十五》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七十七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七十—八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50—。(含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高度
《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退让距】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米且?≤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割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运!输作用?
次干道!是与主干道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 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基】本退让为《未含消防、日—照、安全退让要求的!最低退?让距离
》 第:八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