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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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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住宅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性》商业、办公设—施为主其《最小开发单元—为3亩
】 3、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3-1的《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 表3-1】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总规】中有规定的按总规】。执行总规中》未明确的按表—3-1规定的执【行超过表3-—1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擅自加层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遵【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化、设施用地【或,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控规规?。定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建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
《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
》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二款进行控制
!
第二十二条 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临!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度的】0.8倍
》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章 —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项目的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应符!。合,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筑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应符合表5【-2的规定并满【足不小于4.5米的!基本:退让
第三十一!条 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0且≤【60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60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三,十二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两—侧各30米;
】。 ?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2》5米;
【 (三)—三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表5-3的规定;】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5】0米;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2.5《。米;
《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表5-4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少于1.0】0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章 :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通道和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建:筑村落)及新城区玉!河、鱼米河》、,清溪河、昌洛河、】清,溪水库、中济海、】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即H≤】W+S(见附图1)!
第四十二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布置主《要,。河道、水《系的退让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执行未明确的主【要河道、《水系两侧的退让【尺寸不?低于6米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的0】。.8倍即H≤0.】8S(?见附图?2,) :
第七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四十三!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
】。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建筑面】积按国家教学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 (三)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四十《。四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2《4米以上(含24】米)城市规划道路】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30米以上【
第四《十五条 新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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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城市加油!。站、天然气存储【站应当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用—。地内留足安》。全间:距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O?-2001)同【步进行
《
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应满足表《7-1?的规定,停》车,场布局以地下停车为!。主、地?上停车为《辅的:方式进行设置
【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 (一—)建筑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五十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到500—米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500到800米!
第五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配?套的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商业公共—建筑
《 第五十二条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千米!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千米—设置一座
第【八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五十三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满足表—8,-1的?规定(表中》未列入内容按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执行)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培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五十四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8-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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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息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一类居住小区建设】鼓励进行庭院绿化】庭,院绿化面积按2【0%计入《。绿地率错落式建【筑平台及屋顶鼓【励进行立《体空间绿化其—绿化:面积按5《。0%计入绿》地率
—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林【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要《求,计入绿地指标
!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25!%计入?绿地率
《
? (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40】%计入绿《地率
?
《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并具有】地方传统历史—文化建筑特色;【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1、民主路】、民主?路与长水路交—叉口以东的长水路、!民主:。。路与祥和《路交叉口《以,东的祥和《路以:北及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物连续—面宽应当小于—3,0米;
》 《 2、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6!0,米;
《 《 ,3,、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50?米;
》 4》、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4?0米;
《
》 5、?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应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并同时小!于3:0米;?
《 6、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修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藏处!理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外露式的【。防盗笼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娱!乐等项目
第五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封闭【式,卷,帘门只能设置透空形!式的卷帘门结合立】面,。造型及地方特色、图!案,、材料统一设计设】置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色彩以白色、【灰色为主立面—。造型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量尺度与周边空!间(道路、广场、水!系)尺度相适应【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应满足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一)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为全坡瓦屋顶】体量尺度《。、色:。彩、立面《细部处?理应与地方传统建】筑相仿;
! (二)三—至五层建筑物—。屋顶应以《坡屋顶为《主,立,面,细部处理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
! ,(三)?。六层以上建筑物立面!处理应当体现地【方传统建《筑特色元素》。
第六十条 【。住宅:。建筑屋顶的金—属塔:、太阳能、》外露水箱《、突出设备间及其】它外露设备》的设:置应结合立面、屋】顶造型进《行专门?。设计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修建《围墙等构筑》物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大【于2.0《米其中实墙高度不】大于0?.6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液化气储备点—(站)、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立体【绿化、美化
第六!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六十三条 丽】江古城(大研、束】河、白?沙)保护《。区及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户外广告色彩、!尺度、风格、灯光材!料及做法应当与【古城风貌及传统建】筑,相协调?一致并?满足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重要公共建筑—、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建筑应【。当同步进行立面【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六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布设!任何管线(雨水管】除外)?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2!4米且?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少于50米
【
,第七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道的?桥梁:净空高度≥5米
】
第七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地下管】线在:道路:单侧设置的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南北向道路】西侧或?东西向?道路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南北向《道,路东侧或东西向道路!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设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4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36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当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 ,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6条电信电缆6孔】。。供水管道《直径250m—m,:排水:管道:直径400》mm
第七—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七十《五,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七十七【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七十八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附 则
!
第七十九条 【名词解释
》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5!0(:含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退让距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米且≤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割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运?输作:用
:
》次干:道是与主干道—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 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基:本退让为未含消防】、,日照、安全退让要求!的最:低退让距离
—
第八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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