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 ,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 ,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 第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住!宅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性商业、—办公设施为主其最小!开,发单元为3亩—   《  3、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3-1?的,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 】表3-1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总规中有!规定的按总》规执行总规中未明确!的按表3-1规【。定,的执行超《。过,表,3-1?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擅自:加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遵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化、设施用【地或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控规规?定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建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 ?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 】  :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   》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二款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临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度:的,0.8倍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项目的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应符?合,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规定  【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二十九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筑《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应符》。合表5-2的规定】并满足?不,小于:4.5米的基本退让! : 第三十一条 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0且!≤60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60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三十二!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两侧各30米—; : ,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25米》; ?     (三)】三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表5-3的【规,定;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50》米;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2.】5,米;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表5》-4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少于!1.00米 — 第三十七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通道和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建筑村落)及—新,城区玉河、鱼—米河、清溪》河、昌洛《河、清溪水库、【中济:海、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即,H≤W+S(见【附图1) —第,。四十二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布置主要河道!。、水系的《退让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执?行未明确的主—要河道?、水系两侧的退【让,尺寸:不低:于6米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的0.8倍即H!≤0.8S(—见附图2)》 第七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四十三》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建《筑面积按《国家教学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 (三)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四十四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24米以上!(含24米)城市规!划道路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30米以上—。 第四十五—。条 新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城市:加油:站、天然气存储站】应当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用》地,。。内留足安全间—距,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O-2》。001)同步进行】 , 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应【满足表7-》1的规定,》停车场布局以地下】停车为?主、地上《停,车为:辅的方式进行—设置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五十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到!50:0米:。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500到800米! 第五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配套!的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商:业,公共建筑 — 第五十二》条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千米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千米设置】。一座 第》八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五十三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满足《表8-1《的规定(表中未列】入内容?按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执行)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培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五十四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8-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息活动 — 第五十五》条 一类居住小区建!设鼓励进行庭—院绿化庭《院绿化面积按20】%计:入绿地率《错落式?建筑平台及屋顶【鼓励进行立体空间绿!化其绿?化面积?按5:0%计?入绿地率   】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林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要求计—。入绿地指标   !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25%计入!。绿地率   【  (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40%】计入绿地率》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并具有地方传统】历史文化建筑特【色; 》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民主《路、民主路与长【水路交叉《口以东的《长,水路、民主路与祥】和路交叉口以东的】祥和路以北及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物连】续面宽应当》小于30米》;     】2、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60米》; 《    3》、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50米》;  》   4、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40米;!  《   5、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应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并同时【。小于3?。0米; 《     6【、,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修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藏处理》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外露》式的防盗笼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娱乐【等项目 第五【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封闭式】卷,帘门只?能,设置透?空形式的卷帘门【结合立面造型及地方!特色、图《案、材料统一设【计设:置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色彩以白》色,、,灰色为主《立面造型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量尺度与周边空【间(道路、广场、】水,系)尺度《相适应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应满足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    (一)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为!全坡瓦屋顶体量尺度!、色彩、立面细部处!理,应与:地方传统建筑相仿;!  《   ?(二)三至五层建筑!物屋:顶应以坡《屋,顶为主立面》。细部处理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   【  (三)六层以上!建筑物立面处理应当!。。体现地方传统建筑特!色元素 第六十】条 住宅《建筑屋顶的金属【塔、太阳能、外【露水箱、突出—设备间及其它外露设!备的设置应结合【立面、屋顶》造型进行专门设计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修《建,围墙等构筑物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大于2?.0米其中》实墙高度不》大于0.《6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液化气储备点【。(站)、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立体?绿化、美化 — 第六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六十三条 丽江古!城(大研、》束,河、白沙)保护【区,及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户外《广,告色彩?、,尺度、风格、灯光材!料及做法应》。。当与古城风》貌及传统建筑相协调!。一致并满足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重要公共建筑、【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建筑应?。当同:步进行立面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六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布设任何》管线(雨水管—除,外)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六《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  :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2?4米且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少于50《米, :。第七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道的《桥梁净?空高度≥5米— 第七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地下管!线,在道路单侧设—置的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南北向道路西侧】。。或东西向道路—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南北向!道路:东侧或东西》。向,道,路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设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4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36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当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6条电信电缆】。6,孔供水管《道,。直径250mm【,排水管道直—径400mm 】第,七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七十五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七《。十七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七十八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50(!含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高度 !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退】让距: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米且≤《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割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主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运输作用】   《  次干《道是与主干》道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 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基本】退让:为,未含消防、日照【、安全退让》要求的最低退让【距离 第八【。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