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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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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
第:四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 《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住宅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性》商,。业、办公设施为主其!最小开发单元为3亩!
? , 3、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3-】1的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 表?3-1?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总规?中有规定的》按总规执行总规【中未明确的按表【3-1规定的—执行超过表3-【1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擅自加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遵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化、设—施用地?或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控规规定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建【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 【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
—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
,
《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二款: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临》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度【的0:.,。8倍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章 ?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项目的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应符合【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规】定
》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
?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筑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应符合表》5-2的规定并满足!不小于4.5米【的基本退让
—
第三十一条【 ,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0—且≤:60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6!0,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三《十二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两侧:各30米;
【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25》米;
【 (三)三—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表】5-3的规定;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50米;
】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2.5米;
!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表5-4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少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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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通道和【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建:筑村落)及新城【区,。玉河:、鱼米河、清溪河】、昌洛河《。、清溪水库、中【济海、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即H≤W+S(见附!图1)?
第四十二—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布置主要河】道、水系的退让【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执行未?明确的?。主要河道、水—系两侧的退让—尺寸不低于6米【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的0?.8倍即《H,≤0.?8S:(见附图2)
】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四?十三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定如下
—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建筑面!积按国家教学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三)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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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24米—。以上(含24—。米)城市规划道路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30:米以:上
第四十—五条 新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城市加油【站、天然气存—储站应当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用》地内留足安全间距】。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O-20!01)同《步进:行,
: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应:满足表7-1的【规,定,停车场》布,局以地下停车为主、!地上停车为辅的方】式,进行设置
》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五十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到5】00米?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5【00到?800米
第五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配套—的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商业公?共建筑
第五】十二条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千《米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千?米设置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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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绿化与景观
】。第五:十三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满足表8-1的规】定(表中《。未列入内容按—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执行)【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培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五十四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8-【。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息,。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一类居!住,小区建设鼓励进行】庭院绿?化庭院绿化》面积按20%计入】绿地率错落式建筑平!台及屋顶鼓励进行】立体:空间:绿化其绿化面积【按50%计入绿【地率
?
,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林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要求计入绿地】指标
《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25%计入绿地率
!
: (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4,0%计入绿地率
!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五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并具有地方传统!历史文化《建筑特色;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1、民主路、民【。主路与长水路交叉】口以:东的:长水路?、民主?路与祥和路交叉口】以东的祥和路以北及!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物连续面宽》应当小于《3,0米;
! ,2、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60?米;
《 《 3、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5《0米;
】 4、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40米;
【 5、【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应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并同】时小于30米;【
》 :6、: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修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藏处理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外露式的防【盗笼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娱,乐等项目
第五】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封【闭式卷帘《门只能设置透空形】式,的卷帘门结合立【。面造型及地》方特色、图》案、材料统一设【计设置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色彩《以,白色、?灰色为主《立,面造型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量!尺度与周《边空:间(道路、广场、水!系)尺度相适应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应满足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
, (一)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为—全坡瓦屋顶体量【。尺度、色彩、立面】细部处理《应与地方传统建【筑相仿;
【。 (》。二)三至五》层建筑物屋顶应以】坡屋顶为《主立面?细部处理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
:
, ? (三)《六层以上建筑物立】面处理应当体现地】方传统建筑特—色元素
第六十】条 住宅建筑屋顶】的金属塔、太阳【能、外?露水箱、《突,出设备间及其—它外:露设备的设置应结合!立面、屋顶造型进】行专门设计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修建围墙!等,构筑:物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大】于2.0米其中实】墙高度不大》。于0.6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液化气储备点(站】)、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立体绿化、】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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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六十】三条 丽江》古城(大研》、束河、白沙)保护!区,及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户外广】告色彩、尺度、风格!、灯光材料及做法应!当与古城风貌—及传统?建筑相协调一致并满!足,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重要公共建筑、】。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建筑应当》同步进行立面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六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布设任何管线!(雨水管除外)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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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24?米,。且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少:。。于50米
》。
第七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 (一)【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道的桥梁净空】高度≥5米
第】七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地下:管线在道路单侧设置!的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南【北向道?路西侧或东西向【道路: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南北向道路】东侧或?东,西向道路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设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4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36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当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6条电信电缆6!孔供水管道》直径:250mm,排【水管道直径40【0mm
第七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七十五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七十【七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七十八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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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50(含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高度
!。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退让?距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米且≤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割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运输作《用,
,
, , : 次干道是》。与主干道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支《 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基本退》让为未含消防、日照!、安全退让要—求的最低退让距离
!
第八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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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