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 ?经2005年—10月27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内外赠援】款、: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人民政》府(含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加强审计监—督
:。 : , 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 【)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 政府要求或—。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受,投资额的限》制最终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及各项—目主管和实施单【位每年应将工—程,投资项目安排情【况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报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解、!。跟踪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的具体办法如—下,
《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在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对已—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市审计局应及—时安排审计
】 二、《送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 : (一)施工—合,同书、招标工程招】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与结算相关的标【底控:制价预算《书;
(二!。。。)已:经按相关程序办理】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 (三)工—程量:计算:书;
》 , ,(四)无图》示的工程《量须每页签证—并记:录详实;
【 (五)经初审】认可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单价分析组成】资料、合同未明确】的材料?预算价签证资料【及签证依据;
【 (》六)建设《。项目的相关财务资】料;
《。 : (七)形成—电子数据的》资料:须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第七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预付工!程款时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预留20》%的尾款(含工程】质量保?证,金下同)《其他建设《项目应预留25%】的尾:款按: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相关费用由审计!机关支付
】 审计机关负责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社,会中介组织提交【虚假审计报告—的追究其责任—。追回审计查》证,费,用并取消被委—托资格
《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或在?审定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后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必要时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年终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依据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责任?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投!资审计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丽】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