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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经200》5年10月2—7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内:外赠援款《、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人民政府(含—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加强审计监督
! 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 ?),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 政府要求【或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受:投资额的《限,制最终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及【各项目主管》和实施单位每年应将!工程投?资,项目安排情况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报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解、跟踪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的》具体办法如下
】 ,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在,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对已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市—审计局?应及时安排审计
】 二、送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 (一)【施工合同书、招【标工程招《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与结算?相关的标底控制【价预算书;
】 (二《)已经?按相关?程序办理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三:)工程量计算—书;
(四!),无图示?的工程量须》每页签?证并记录详实;
】 ,。 (五)—经初审认可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单价分析】组成资料、合同【未明确的《材料:预算价?签证资料及签证依据!;
(六)!建设:项目:的相关财《务,资料;
【。 (七)《形成电子《。数据的?资,料须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第?七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预付工程款时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预留2】。0%的尾《款(含工《。程质量保证》金下同)其》他建设项目应预留2!5%的尾《款,按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相关费用!由审:计机关支付
!。 审计机关负责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社会【中介组织提交—。虚假审计报告—的追究其责任追回】审计查证《费用并取消被委【托资格
》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或在审定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后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必要时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年终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依据?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责任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投资审计《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丽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