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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 (一?),申请  》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   ?(二)调《查  《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 (四?),审批 《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  (五)登记 】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七)轮候  】。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九条 配租方—式 :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  2.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   3.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时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 4. 对实物【配租家庭《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价租金的1?3倍收!取房租   【5.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更大一】点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按?月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送》交本区县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 】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丽江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