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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一!)申请 《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二)【调,查  《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 【。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 (四)审批  !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 ,(五:)登记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七)轮候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九条 配》租方:。式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 ,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  2?.,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  《 ,。3.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时!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   4.》 对实物配租—家庭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价租金的1】?3倍收取房租【  ? 5.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更大一点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按月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送—交本区县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丽江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