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
: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一!),申,。请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二)调?查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
: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审批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
?(五)登记
】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七)轮候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九—条 配租《方式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2.!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
】3.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时》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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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实物【配租:家庭: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价】租金的1?3倍收取!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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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更】大一点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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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按月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送交本【区县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丽江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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