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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 ,。。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 ,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 (一)申》请 ?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二)!调,查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 ,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  (四)审批 】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  :(五)登记 【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七)轮候!。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九【条 配租《方,式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  :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2》.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   《3.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时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  4.《 对:实物配租家庭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价租金《的1?3倍》收取:房租 ?。   5《.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更大一点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按月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送交本区县】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丽江: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