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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一)申《请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   (二)调【查 :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 (四)《审批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 (五)登记 】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七)轮候 —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 ,。第九条 配租方式 !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 ,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 ,  2.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   3.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时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4!. 对?。。实,物,配租家庭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价租金—的1?3倍收取房】租  《 5.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更大一点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按月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送交本区县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 :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丽江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