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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 (一)《申请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  (二《)调查  —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审批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 (五)登》记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七)轮候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九条 配《租方式? :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2【.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 !   3.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时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  : ,4. 对实物配【租家庭?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价租金《。的1?3倍》收取房租《   5.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更大一点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按月?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送交本区】县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丽—江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