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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 , ,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一)!申请 ?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二)调!查 :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 ?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   ?(四)审批  】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 (五)登记  !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七)》轮候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 ,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九条! ,配租方式 — ,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2》.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 !   ?3.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时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 4. 对实物配租!家,庭,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价租金的》1?3倍收取房【。租   》5.: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更大一点《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按月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送》交本区县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丽江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