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 ,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
:。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 :(一:)申请
》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 (二《)调查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
: (三)审核
】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审批
—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
(五)登记
!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 (七)《。轮,候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 ,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九!条 配租方式
【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 2.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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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时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 , 4. 对实物配租!家庭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价?租金:的1?3倍收取房】租,
: 5?.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更?大一点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按月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送交本区县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丽江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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