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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 ,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 (一?)申请?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 ,(,。二)调查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   (四)—审批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五【)登记 《 ,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七):轮,。候 ?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九条 配】。租方式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  :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  :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   2. 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 】 ,。。  3?.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时》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4.: 对实物《配租家庭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价租—。金的1?3倍—收,取房:租  《 5.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更大一点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按月?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送交本区县!。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丽江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