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4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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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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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为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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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丽江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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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和 建 !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的原则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相结合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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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 (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
《 (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
!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
!。 (:五)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 (六?)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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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 (八) 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地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要求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规划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及绿地【规划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
》 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审批单位【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审批的绿化工程【的验收绿化验收【与规划验收同时进】行,未经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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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一)市、县(—区)政府在加大公】共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30%】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工】程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与项目同步建设;!
(三)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四):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
:。 (五)通过竞拍、!出让方式转让—城市绿地的设施冠名!。权以及按《规定转让《城市绿?地内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六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住《小区要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 创建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完成绿化建设【。对已建成的原规【划审批中《未明确绿《化指:标要求的单》位、小区要积—。极,进,行绿化建设绿—化率达?到,庭院面积的30%】。绿,化覆:盖率达?到40%《.,
第十八条 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区域:广泛开展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做到植树—。成活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提倡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和?阳台: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垂直绿!化面积?按2平方《米折算为地面绿【化1平方米的指标计!算,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要!加大适宜《苗木的?。科研和培育》力度扶持3至5【 个骨干苗》木基地?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在建设时应当配套】绿化用水《管网城?。市绿化用水纳入城市!供水计划并给予【优惠
第三章 】保 护 和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总体—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并随】绿地的增《加而逐年增加投入】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实行社会单!位参与的管理—责任制社《。会单位参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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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及居民—均有参与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周边的】公共绿地原则—上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公共绿地主要由周!边的单?位,、居民负责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驻【地单位、村(居【)委会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三)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地等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并实《行,社会单位认管—、认养制《度;
《 (?四)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五)水库《、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地【由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期满后【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损坏城市绿地—的应:按实物量《赔偿恢复城》市,绿地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以及各种绿化设!施;严禁在城—市绿:化树木上《悬挂广告、标—语;: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建坟;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开荒垦》植等
第》二十九条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地,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绿?地,内用火
第—三十条 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征得相应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关的》补,偿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由【管线所有《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并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照:“砍一栽二》”的原则《补植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的树木!须保活
第三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理界?内或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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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止城市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冻等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发生灾害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的规定由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 四 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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