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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4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为】。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丽江【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 ,划 和 建 —。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的原则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相结合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 (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  《 (: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  ! (:五)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六)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  : (:七)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八) 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地》。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要,求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规划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及》绿地:规划: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   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审—批单位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 第十四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审批!的绿化工程的验【收绿化验收》与规划验收同—时进行未经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  : (一)《市、县(区》)政府在加大公共】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30—%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  :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工程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与?项目同步建设—。;,   (三)【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四)【。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五】),通过:竞拍、?。出,让方式转《让城市绿地的—设施冠名权以—及,按规定转《让城市绿地内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六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住【。小区要?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 !创,建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完成绿化建设对】已建成的原规划审批!中未明?。确绿化指《。标要求的单位、小区!要积极进行绿化建】设绿化率《达到庭院面积的3】。0%绿化《。。覆盖率达到40%.! , 第十八条 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区域广泛开展】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做到植树成—活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提,倡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和阳:台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垂【直绿化面积按2【平方米折算为地面绿!化1平方米的指标计!算,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要!加大适宜苗木的科】研和培育力》度扶持?3至5 《个,骨干:苗木基地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在建设时应当配【。套绿化用水管网【城市:绿化用水纳》入,城市供水计划—。并,。给予:优惠 第三章 保! 护 和 管 理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总—体,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并随绿地的增】加而逐年增加投入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实:行社会单位参—与的管理责》任制:社会单位参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明确!责任   —(一)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及居民均有参与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周边的公《共绿地原则》上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公共】绿地主要由周边的】单位、居民》。负责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驻!地单位、村(居【)委会?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三)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地等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并!实行社?会单位认管、认养】制度;  — (四)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五)】。水库、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地由—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期】满后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损坏城市绿地—的应按实物量—赔偿恢复城市绿地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以及:。各种绿化设施;严】禁在城市绿化树木上!悬挂广告、》标语;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建坟;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开?荒垦植等《。 第?。二十九条《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地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绿》地,内,用火 第》三十:。条 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征得相应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关的!补偿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由《管线所有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并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照,“,砍一栽二”的原【。。则补植?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的树《木须保活 第三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理界—内或: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止城】市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冻《等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发:生灾害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的规定由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 四【 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