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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4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为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 (: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丽江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 划 !和 建? 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的《原则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相结合》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为 】  (一)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  》 (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  !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 ?   (五)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 ,  (六《)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 ,  (七《)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  :(八) 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地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要求【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规【划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及绿地规划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   》。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审:批单位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审批的绿》化工程的验》收绿化验收与规【划验收同时进行未】经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一】)市、县《(区)政《府,在加大公共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3!0,%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工程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与项目同步建设【; ? , (三)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四)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   ?(五)通过竞拍、出!让方式转让城—市,。绿地的设施》冠,名权以及按规定【转让城市绿地—。。。。内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六!。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住小区—要,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 创建活动》 ,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完成绿】化建设对已建成的原!。规划审批中未明确绿!化,指标要求的单位、小!区要积极进行—绿化:建设:绿化率达到庭院面】积的30%绿化覆】盖率达到40%【. 第十八—条 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区域广!泛开展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做到植树成活】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 《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提倡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和阳台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垂直—绿化:面积:。按,2平:方米折算为地面绿】化1平方米的指标计!算,。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要—加大适宜苗木的科研!和培育力《度扶持3至5 个骨!干苗木基地》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在!建,设时应?当配套?绿化用水管网城市绿!化用水纳入城市供水!。计划并给予优—惠 第三章— 保 护 和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总体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并随?绿地的增加而逐【年增加投入》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实,行,社,会,单位参?与的:管理:责任制社会单—位参: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明确】责任  》 (一)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及居民均有】参与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周】边,的公共绿地原—则上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公共绿—地主要由周》边的单位《、居民负责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驻地单《位、村(居》)委会?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 ,(三)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地等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并实行社!会,单,位认管、《认养制度; —   ?(四)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  :(五)水库、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地由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期满后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损坏【城市绿地的应—按实物量赔》偿恢:复城市?绿地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以及各种!绿化设施;严禁在城!市绿化树木上悬【挂广告、标》语;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建坟《;,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开荒垦》植等: 第二十九条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地?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绿地内用】火 : 第:三十:。条 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征得相应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关的补偿《措施 ?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由管线!所有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并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照“》砍,一栽:二”的原则补植【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的树木》须保活 》第三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理界?内或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止城市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冻】等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发生灾!害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的规定由!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 四 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