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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4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为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丽江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和 建 设【 ,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的原】则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相结合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为 !。  :(一)?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  (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  《 (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   (五【)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  (六)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 ,  :(七)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 ,。(八) 《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地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要求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规划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及【绿地规划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  ! 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审批单位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审批》。的绿化工程的验收绿!化验收与规》划验收同时进行未】经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一】)市、县(区)【。。政府在?加大公共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30《%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工程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与项目同步建设【;   (—三)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   (四)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  (五)通过【竞拍、出让方—式转让?城,市绿地的设》施冠名权以及按规】定转:让城市绿地内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六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住小!区要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 创—建,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完成绿化建设对已】建,成的原规《划,审,批中未明《确绿:化指标要求的—单位、小区》要积:极进行绿化建设【绿化:率达:到,庭院面积的》30%绿化覆盖率】达到:40%. 》 第十?八条 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区域广】泛开展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做【到植树成活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 :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提倡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和阳台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   垂直绿化面积!按2平?方,米折算为地面绿化1!平方:米的指标计算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要】加大适宜苗木的【科研:和培育力度扶—持3:至5 个骨干苗木】基地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在:建设时应当配套绿】化用水管网城市【绿化用水纳入城市供!水计划并给予优惠 !。 第三章 保 【护 和?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总,体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并随绿地—的增加而逐》年增加?投入: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实行社会单位—参,与的管理责任—制社:。会,。单位:参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明确责任 ! , (:一)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及居民均【有,参,与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周边的公【共绿地原则上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公共绿地主要由周边!的单位、《居民负责《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驻地单】。位、村(居)委会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三)!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地等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并实】行社会?单位认管《、认养?制度:;   (四)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五)水库》、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地由【。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期满后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损坏:城,市绿地的应按实物量!赔,偿,。恢,复城市绿地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以及?各种绿化设施—;严禁在城市绿【化树:木上悬挂广告—、,标语;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建?坟;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开》荒垦植等《 第二十九条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地!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绿地内用—火 第三十条 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征!得,相应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关的补《偿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由【管线所有《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并—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照“【砍一栽二”的—原则补植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的树木须—保活 第三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理界内?或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止城市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冻—等,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发】。生灾:。害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的规定由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 【。四 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