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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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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4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 ,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为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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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丽江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和: 建 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的原】则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相结合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
(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
【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
(五)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 (六)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 (七?。。)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 (八)》 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地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要求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规划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及绿地规划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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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审批》。单位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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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审批的绿【化工程的验收绿化】验收与规划验收【同时进行未经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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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 ,(,。。。。一)市、县(区)】政,府在加?大公共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30%】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工程?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与项目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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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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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五)通】过竞拍、《出让方式转让城【市绿地?的设施冠名权以【及按规定《转,让城市绿地内—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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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住小区要】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 创【建,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完成绿化【建设对已建》成的原规《。划审批中未明确绿】化指标?要求的单位》、,小区要积极进—行绿:化建:设,。。。绿化率达到庭院【面积:的,30%?绿化覆盖《率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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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区域广泛】开展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做到:植树成活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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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提—倡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和》阳台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垂直:绿化面?积按2平方米折算】。为,。地面绿化1平方【米,的指标计算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要加—大适宜?。苗木的科研和培育力!度扶持3至5 【个骨干?苗木基地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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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在建—设时应当配套绿化用!水,管网城市绿化用水】纳入城市供》水计划并《给予优?惠
?第,三,章 保 护 —。和,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总体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并随绿地的增加而】逐年增加投入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实行【社会单位参与的【管理责任《。制社会单位参—。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明确?。责任
》 (:一):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及居民均】有,参,与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周边的—公共绿地原则上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公共绿地主!。要由周?边的单位《。、居:民负责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驻地单位、村(居!)委会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 (三)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地等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并实行!。社会单位认管、【认养制度;
】 (四)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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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库、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地》。由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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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期满!后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损坏:城市绿?地的应按实物量赔偿!恢复城市绿地—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以及《各种绿化设》施;严禁在城市绿化!树木:上悬挂?广告、标语;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建】。坟;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开荒垦植—等
第《二十九条《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地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绿!地内用火
—第三十条 》。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征!得相应?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关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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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由管线所有—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并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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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照“砍!一,栽二”?的原:则补植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的《。树木须?保,活
?第三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
《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理—界内或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止城市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冻等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发生灾害《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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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的规定由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 四】 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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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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