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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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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4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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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为!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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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丽江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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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和 建 》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的原则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相结合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为
《 ,(,一)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 (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
(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
【(五)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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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七)!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 (:八): 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地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要《求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规划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及:绿地规?划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
—。。 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审批单》位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审批的绿】化,工程的验收绿—化验收与规划验【收同时进《行未经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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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 (一)市、县】(,区)政府在加大公】共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30%?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工程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与项!目同步建设;—
(三—)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四】)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 , (五)通过竞拍】、出让方式转—让城市绿地》的设:施冠名权以及按规】定转让城市绿地【内,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六: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住小《区要: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 ,创建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完!成,绿化建设对已—。建成的原规划审批中!未明确绿《化,指标要求的》单位、小《区要积极进行绿【。化建:设绿化率达到庭【院,面积的3《0,%绿化覆盖率达到】40%.
第【十八条 《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区域!广泛开展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做到植树成活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提倡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和?阳台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 垂直绿化—面积按2平方米【折算为地面绿化【1,平方米的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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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要加【大适宜?苗木:的,科研和培育力度扶持!3至5 《个骨干苗《木基地?。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在建设时】应当配套绿化—用水管?网城市?绿化用水纳入城【市供水?计划并给予》优惠:
第?三章 保 》护 和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总体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并随绿地的增!加而逐?年增加投《入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实》行社会?单位参与的管理责】任制社会单位—参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明《确责任
(】。一)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及《。居民:均有:参与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周边的公共》绿地原则《上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公【共绿地主要由周边】的单位、《居民负责《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驻地单位、村(【居)委?会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三!)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地等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并实?行社会单位认管、】认养制度;
!。(,。。四,),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 (五)水库、】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地由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期满后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损坏城市绿地的应】按实物量赔偿恢复城!市绿地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以及各种绿】化,设施;严禁在城【市,绿,化树木?上悬挂广告》、标语;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建坟;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开荒垦植!等,
:第二十九条》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地【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绿—地内用火
第【三十条 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征得》相应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关—的,。。补偿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由管线!所有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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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并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照“《砍一栽?二,”的原则补植—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的树木!须保活?
第三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理界内或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止》。城市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霜!冻等: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发生灾害《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的规定由—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 四 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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