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损失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
《
: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范围:;
】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
【
,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 ,。 电:力、通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育《、铁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都负有防—雷减灾的义务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 《(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 :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九!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区、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 (四》)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 ,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机场、?广场等特殊工—程
—。 (?六):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
》 《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
第】十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 ,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同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
? 第十《。。六,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承担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雷电灾害、—雷,电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的,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日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