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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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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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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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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损失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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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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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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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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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范围;
】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 电:力、通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育、铁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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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都【负有防雷减灾的义务!。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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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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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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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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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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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区、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四)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机场、广《场等特殊工程
】。 (—六)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
【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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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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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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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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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 ?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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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同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 第十六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承【担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雷】电灾:害、雷电《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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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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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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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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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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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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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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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的】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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