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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损《。失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范围; —    《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   》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  电力、通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育、铁》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都负【有防雷减《灾的义?务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 ,。(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九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区、?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四)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机场、广场等特殊工!程  —。  (六)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 ?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 第十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 ?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同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 《 第十六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承担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 ?。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雷电—灾害、雷电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的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日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