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损失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范围;
】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 电力】、,通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育:、铁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都负有【。防,雷减:灾,的义:务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
(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
:。 :。 ,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九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区、【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四,。)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 《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机—场、广场等》特殊工程
— (六)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
?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 ,
第十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同—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
《
第十六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承担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雷电灾害、雷【电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的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日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