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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损失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范?。围;:    【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  :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 ,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   ?电力、通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育、铁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都【负有防雷减》灾的义务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 》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 :    (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 :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第九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区、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 (四?)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  《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机场、》广场等特殊工程 !    (六)】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 】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 《 第十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  ?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同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 《 : 第十《六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承担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雷电灾害—、雷电?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的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