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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损失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 《。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范围;?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  《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   ? 电力?、,通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育》、铁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都负有防《雷减灾?的义:务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  ?  (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  《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九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 ,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区、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 ,(四)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机【场、广场等特—殊工:程 《    (六)【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 】 :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 【第十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同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 第十—六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承担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雷电灾害、》雷电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的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日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