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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 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损失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范围;【 《  :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落】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 :。 ,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   》  电力、通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育、铁?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都负有防雷减—灾的义务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 ?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    》(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第九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区、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   (四)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机场》、广场?等特殊工程 】 ,   (六》)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 —。。  :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 第十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 :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同: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 第十《。六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承》担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    《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雷电灾【害、雷电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 ?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的!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