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五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相关部门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 第五《。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    (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  ! ,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 第五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