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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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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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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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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相关部门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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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
(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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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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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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