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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洛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规划部门举报和反!映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在下达—。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同时抄送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 】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 , :第七条 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3.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4.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    1》.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  2.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的;: : ,  :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 !。 第九条 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  1.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 2.论证市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市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征求主管副市—长的意见;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专家【和市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和商州?区政府(或》商丹: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规划调《整进行论证; 【    — 3.?公示市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    4.批准经!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市政府批准市—规划部?门将容积率调整【情况通报市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    【 5.许可经市政府!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市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交纳建设规费凭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 第十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在5%以】内(含5%)的按原!成交土地总》价,款的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土地:成交总价款》÷调整前的总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超过5%的按原成交!土地的楼面》地价或?相邻地?。块相同性质土—地现时市《场评估最高楼面地】价中的较高者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为增加的建筑面】积×对应的楼—面地:价)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市国土部!门核算后报市政【府审批 — : 第十》一条 因增加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而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建设规费不得—减、免、缓 【 :。 第十二条】。 拟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中在建筑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的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    》 1:.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 ,     》2.总建筑》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   《  3.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     4.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允许的总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 ? 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要依】法核实竣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 ! ,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在项目竣工以后【应对超容积率的情况!进行复核《后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第—十六条 市建设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予以核实】对超容积率的—要及时通报市规划、!国土、城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并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同时通?报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 , —第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执法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商丹园区《。管委会?、商州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     —1.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     —2.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的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3.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处理决定》缴清规费后15日】内到市国土部门补办!土地手续并且按【照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缴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到市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划审批文件进行设!计随意变更擅自提】高容积率的设计单】位由市规划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降级—或吊销设计资质【等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照:规划批准文件进行】施工随意《更改规划、增加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由市:建设部门《。依法予以罚款、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商丹园区管委会【、商:州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请各县区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