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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争议的内容】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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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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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同时向—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送达房》。屋,征收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的姓】名
【 (四)被》征收人?代表或?社会公众代表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推选产生一般【为,。9-15《人社会公众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评议】组推选产生一—般为5?-9人
【 ? 听:证会应当邀请法【制机构、信访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有【关方面参《加旁听?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
(】二)被征《。收人代表
【 (三—)社会公众代—表
【。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听证会《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有证【据证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当重新指定
【
第【八条 在听证会公告!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代表表【示不参加听证—会,或者被征收人—代表不能产生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的身份和到会】情况;
】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 (四)】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介】绍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征收人争《议的内容;
】 (五)【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内容!发表:意见;
《
, : (《六)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进行!申辩;
》 》(七:)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进行最后陈—述;:
《 (《八)听证记录交【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中说明情况;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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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听证事项名【称;:
》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 (三)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五)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发表—的,。。意见;
《
—(六)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进【行申:辩的内容;
【 ? (七《)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 《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7日内将听】。证会召开《情况和根据听证会意!见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公布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 《 (一)参加听证会!一半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申请延!期并且有《正当理由的;
】 《 (二)《。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 延期—听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说】明理由
】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日】内举行听证》会,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
: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理由和依据不清!楚需要调查核—实的;
》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 中【止听: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说明:理由
!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 (一)在】听证:会公告规定的听证会!开始时间《60分钟内无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的;!
(】二):在听证会过程中一】半以上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声明退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 (三)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不遵守听证会】纪律造成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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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 2!013年《10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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