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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暂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价:值,和测:算,的市场价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住【。建部门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和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 ! 第四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被征收人公选一名!。代表通过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按上述办法!选,定评:估,机构又不提出选择】办法房屋征收部【门选出征询评议组中!。的公信人士》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 : 第五条— 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 《 :。 , 第六条 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 :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 第七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    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由委:托人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其他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 第八条 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参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2人 】 ?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  :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 :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等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指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核【对评估对《象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 :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 《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其中?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 —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 , ,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 —。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 ,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 《 第二十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评估?。机构应当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 !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成时间!。等情况?和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 《 , , 第二?十三条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 ,  ?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 第二—十四条?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按照原程序送】交相关单位》;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 , 第》二十:六,。条,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一半原评估机构】有义务对《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 》 》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 第三十《条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预评估报告不得代替!。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房屋拆迁估【价不适用本办法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