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25 ?号,。
铁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业经2【0,02年?9,月,。29日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质】量管理条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国家!和社会?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
】
《第,四条 ? 市、县(市—)、清河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第五》。条 市、县(市)!。、清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第七条《 城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标准与《技术规?范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 ? ,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发展城建档案【工作:的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
? ? (三)—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 ? (:四)组?织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
】 ? :(五)履行城建档】案执法、监察;【
《 (六—)参加工《程项目竣工的—验收
《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
《 》(一)接收》、收集本城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管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 , (二)《对所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整理、鉴定、统计!、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
》
? (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有偿】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 : (四)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
,
第九!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建档案统计报表
!
《 第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
》第十二条《 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
— (一)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 》(二)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 (三)!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四)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 , (五)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 ,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 ?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 , :。(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 ?(三)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
《 (四》)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
(】五,。)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集装箱】运输:、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
—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 (—八)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
, , :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军队!的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前:期、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改建、—扩建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
—。
,
第《十,四,条 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
,
: :。 ?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
— (一)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 ? :(二)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人防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 (三)【。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六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在各县(市!)、清河区形成的】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 !由本单位在3—年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
—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材料汇总整理后】移交:。。
— 第十七条 【 移交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城建!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符《合接收标准;— ,
? 》(二)城建档案【材料应当移交原【件在特殊情况下【可移交副本或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并加盖公章》;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实测数据(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利用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蓝图;
》。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 (五)!在编制成片建—设的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和成—片工业、公用建【筑的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基础—上建:设或开发单位—还应:当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编制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在内的!总平面?。竣工图;
【 (六【)工程照片》和实况录像等资【料应:是反映工程》立项到竣工的—全部过?程
》
第十八【条 ?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
凡是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城建档案部门不【予发放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应《当限期补充》。
《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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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要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核验材料之一【
,。
?
? 第二十一条 【 城建档案》馆(室)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要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监,理和技术服务—派,专业技?术人员督促、指【导、协助档案人【员编制工程档—案确保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规定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二!十二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技术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同时!还应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经》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发给辽宁—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没有取得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清河区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管线档案管理城市!管线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和!管线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送《城建档案馆(室【),所报送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经验收合!。格者由城建》档案馆(《室)发?放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
— ,
? , 第二十五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在建项目】发生机构合并、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工作】。并由原建设单位【会同实?施竣工的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工程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必须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档案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建,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光盘?、磁带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
》
,
,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密
】 :第三十一《条 : 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
:
《 第三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 ,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室)同意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
第六章 】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责令改正视情【节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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