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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2月9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民用》的人工煤气(焦妒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气体燃料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共附属》。设磁;燃气》器具包括燃》。气,杜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 《 :第,十条 城市—燃气设施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因产权单位(—用户)拖延、—拒绝交费《而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用户】)承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 : 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 ,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  :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  :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经营 ? —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装分离;】。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时应提前》30日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 】  《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 —  :  (?六,)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 , : 第十八》条 : 从事运输瓶装【燃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 第十?九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 《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 ,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每次供》气日期、钢瓶编号及!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第二十三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 ,燃气使用管理 】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  :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燃气计量检测【机构测试测》试费用按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裁《定  —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失灵的按其正常】用气的前《3个月平均量计【量并立即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部门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报《停,、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告:知用户?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0‰《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对其供气需恢—复供气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 燃气?器具管理 》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三)有专业安装维修!人,员;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维修站点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及—燃气事故处理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成立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 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  :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   《。 ,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   》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线相连《。接;   】。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隐患及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第四十一条 【。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经》贸、技术《监督、工《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各—自职:责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阻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 】。 : : :。 第四十七条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