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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2月—9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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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民用的人工!煤气(焦《。妒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气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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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共【附属设?磁;燃气器具包括燃!气杜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 燃气?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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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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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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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 第十条 城市!燃,气,设,。。施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
— 因产权单位—(,用户)拖《延、拒绝交》。费,而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用户》)承担责任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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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
: , (》六,)有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 :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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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装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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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时应提前!30日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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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
》 :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
》 ? (六)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
? 第:十八:条 从《事运输瓶《。装燃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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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 ,
,
,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每次供》气日期、钢》。瓶编号?及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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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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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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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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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 ,燃,气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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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 :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燃气计量检测!。机构测试测试—费用按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裁—定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失灵的按其正】常,用气的前3个月【平均量?计量并立即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 :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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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部门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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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报停、】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
第三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告—知用户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0‰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对其供气】需恢复供《气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 燃气器具管理 】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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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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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专业?安装维修人》员;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三十?三条 ?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维修站点!。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及燃气事故【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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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成立—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 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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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线相连接《;,
【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隐患及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 ,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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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经贸、技术监【督、工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各自职—责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阻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
【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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