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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2月9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民用!的,人工煤气(焦妒【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气体燃料 —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共附属设》磁;燃气器》具包括燃气》。。杜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 《。 第十条 》 城市燃气设施【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   ? 因产?权单位(用户)拖】延、:拒绝交费而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用户)?承担责任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 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经】营 【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装分?离; 《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时—应提:前30日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 ?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   ! , (六?)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 — ,第十八?条 : 从事运输瓶装燃】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第】十九条 《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 :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每:次供气日期、钢瓶编!号及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第,二十三?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四章 燃【气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燃》气,计量检测机构—测,试测试费《用按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裁定   !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失灵的《按其正常用气的【前3个月平均量计量!并立即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 ?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部门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报停、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告知用户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0‰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对其供气需》恢,复供气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 燃气?器具管理《 :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三)有专业安—装维:修人员;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维修站点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及燃气事故—处理方案《 ? , 第三十【。六条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成立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    》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  :。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 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 ?。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 ,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线》相连接; 【  :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  :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隐,患及: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   《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经贸、?技术监督《、工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各》。自职责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阻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