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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2《月9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民:。。用的人?工煤气(焦》妒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气体燃料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共—附属设磁《;燃气器具》包括燃气《杜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 燃气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 第十条 城】市燃气设施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   因产权—单位(用《户):拖,延、:拒绝交费而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用户)【承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 ,。 , ,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经营 】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装:分离;? 《 ,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时应【提前30日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 —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     !(六)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 《 , 第十八条 【从事运输瓶装—燃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 ,。。第十九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 :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每次供【气日:期、钢瓶编号及【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燃气【使用管?理 ?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   ?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燃】气计:量检测机构测试测】试费用按《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裁【定 ?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失灵—的,。按其正?常用气的前3个【月平:均量计量并立即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 《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部—门,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报停、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告知用户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0】‰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对其供【气需恢复供气—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 燃气器具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三)有【专业安装《维修人员;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三十三条》 ,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维修》。站点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并予以公布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 第三十五】条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及燃气事故处理】方案 》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成立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 《 第三十七条 !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 】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线,相连接;  !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隐患及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 ?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经贸、技《术监督、工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各自职责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阻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