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 《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2月】9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民用的人工》煤气(焦妒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气体燃料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共附属设磁【;燃气器具包括燃】气,杜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 第十条】。 , 城市燃《气设施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  因?产权单位(用户【)拖延、拒绝交费】而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用户)承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 第十三条 【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 :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 ,。   ?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 ,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 :  : , (六?)有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经营—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装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时应提前30日!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 —  《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 :    — (六)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 第—。十,八条 《从事运输瓶装—燃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第十【九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每《次供气日期》、钢瓶编号及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 , ,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燃》气使用管理》 ,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   《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燃气计量检【测机构测试测试费用!按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裁定】 ,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失】灵的按其正》常用:气的:前3个?月,平均量计量并立即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 ,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部门: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报停、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告!知,用户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0‰《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对其:供气需恢《复供气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三)有专业安装!维修人员;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维修站点》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及》燃气事故《处理方案 【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成?立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   ?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 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 ,  ?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线相连接; 【。   》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隐患及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经贸?、技术监督、—工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各自职责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阻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 【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