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2月9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民用【的人工煤气(—焦妒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气】体燃料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共附!。属设磁;燃气—。器具包括燃气杜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 —第十条 城市燃】气,设施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   因产权单【位(用户《)拖延、《拒绝交费而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用:户)承?。。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第十三条》 ,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 ?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 ,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 ,  :。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经营 !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装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时应提《前3:0日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  】   (六)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 第十八条— 从?事运输瓶装燃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第十九?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 》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每次供【气,日期:、钢瓶编号及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第二十三《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燃气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 ,    》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燃气计量!检测机构测试测【试费用按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裁定   】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失?灵的:按其正常用气的前3!个月:平均量计《量并立即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 ,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部》门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报停、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 : ? 第三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告知用户】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0‰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对其供气需恢复供!气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三)有专《业安装维《修人:员;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 : 第三十三条 !。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维修站点【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并!予以公布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 :。第三十四条 —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及燃气事故】处理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成立—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   ?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 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 ,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线相连接; !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隐患及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 :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第四十!一条 ?。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经贸、技术】。监,督、工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各自职责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阻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 ?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