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2月9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民用的!人工煤气(焦—妒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气,体,燃,料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共:附属设磁;燃气器】具,包,括燃气杜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 燃气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八条 】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十条 城市燃】气,设施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   ?因产权单位(用【户,)拖延?、拒:。绝交费而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用,户)承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    —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  《 ,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 ,  :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   ?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经营 !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装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时应《。提前30《日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  】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     !(六)?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 第十《。八条 从事运【输瓶装燃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 第十九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 :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每次供》气日:期、钢瓶《编号及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 第二【。十二:条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第—二十三条 》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燃气使用管理 【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 第《二十五?条 :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  :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燃气—计,量检测?机构:测试测试费》用按: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裁定】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失灵的》按其正常用》气的前3个月平均量!计量并?立即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 ,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 : 《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部门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报停】、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告知用户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0‰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对《其,供气:需恢复供气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三):。有专业安《装维修人员; 【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 :。 第三十三条【 ,。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维修《站点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及燃!气事故处《理,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成立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   ?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 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 ,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线》相连接; 】   ?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隐【患及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 【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 第四—。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  ?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四十一条 》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经!贸、技术监》督,、工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各自职责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阻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 【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