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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2月9【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民】。用的人工煤气—(焦妒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气体燃料!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共附属设—磁;燃气器具包【括燃:气,杜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 》 第四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 : 第》十,条 : 城市燃气设施【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  ?   因产》权单位(用》户)拖延《、拒绝交费而—。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用户)承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第十?三条 ?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 , ,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   《  (六)》有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经:营 】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装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时应提前30日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 ?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 — :    《(六:)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 第十八条 】从事运?输瓶装燃《。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 :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   ?。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 ?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每次供气日—期、钢?瓶编号及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第二十一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第二十三条 】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燃气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燃气计量】检,。测机构测试》测试费用按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裁定 【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失?。灵的按其正常—用气的前3》个月平均《。量计量并立》即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部门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报停、《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告知用—户,。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0?‰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对其【。供气需恢复供—气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三)有专业》安装维修人员; !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维修站点》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及!燃气事故《处理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成立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    《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 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   》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    》。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线相连!接; ?  《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隐患及?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经贸、《技术:监,督、工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各自职责】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阻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