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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铁岭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2月9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民用的【人工煤气(焦妒【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气体燃料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共附属《设磁;燃《气器具包括燃气杜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 ,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 第十】条 :。 城市燃气设施【维修:、大修或更新—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分别承担 !    《。因产权?。单位(?用户:),拖延、拒《绝交费而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用户?。)承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  :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经》营 : 》 第十《五条: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装分离; —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时,应提前30日—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 —  ?  :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 《 ?。。  :  (?六)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 ? , 第十八条 从!。事运输?瓶装燃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 第—十九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    》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每次供【气日期、《钢瓶编号及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燃气气?瓶,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第【二十三?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燃》气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第二十】五条 ?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    》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燃气计—量检测机构》测试:测试费用按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裁定 】 :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失灵!的按其正《常用气?的前3?个月平均量计—。量并立即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 》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 : ?。。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部门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 ,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报停、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告:知用户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对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0‰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对其—供气需恢复供气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三)有专】业安装维修》人员;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维修站点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 第三十五条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及!燃气事故处理—方案 ! ,第三十六条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成立:。。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 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    》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 ,。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线相》连,接; ? ? , , ,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隐患《及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及安全、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并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经贸、技术】监督、工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各自职责—。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阻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 —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