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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8 号《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铁《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和国家批准—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具体内容 【 :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     公—告,的发布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应同时在《铁岭日报和铁岭【经,济信息网两家媒【体上: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 《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及概算范围— , , 第【七条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他人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该工程应《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 ? 第八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用和挤占】 :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副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所》。有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一—律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 ? ?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部部门、各—行,业及:社,会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 》 第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一)警告; !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评标资格】; ?     (六)!暂停:安排该部门、—。该地:区响上争取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 】。 :     (七【)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单独进】行处:。罚也可依据》职责分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实名举】报的要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 第十五】条, ,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在3个】月内查?处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 :   ?  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在监督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项 《 第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稽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稽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