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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8 号 】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铁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和《国,家批准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具体:内容: —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     公告的】发布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应同时《在铁岭日报和—铁岭经?济信息网两家媒体】上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 ?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及概算范!。围, , 第】七条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他人】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该【工程应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 第八—。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用和》挤占 》。。 ? 第九条 —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副!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所有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一:。律,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部部门?、各行业及》社会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 》。 【第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 ,。    》 (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评?标资格; 》   》  (六《。)暂停安《排该部门、》该地区响上》争取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 !   ?  (七)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单独进行处罚也可!依据职责分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实名?举,报的要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 《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在3个月内查处!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在监督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项 ! :第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稽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稽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