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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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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8 号 【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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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和国家批!。准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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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具体【。。内容
!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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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的发?布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 :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应同时在铁!。岭日报和《铁岭经济《信息网?两家媒?体上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 ,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及—概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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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他人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该工程—应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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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用—和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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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副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所有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一律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部【部门、各《行业及社会》。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
— 第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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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警告;【
》 :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评标资格;》
【 (六)暂停安【排,该,部门、该地区响【上争取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
: 》 (七)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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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单独进—行处罚也可依据【职责分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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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实名举报的要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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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在3个月内查】处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 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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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在监督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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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稽【。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稽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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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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