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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8 号 】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铁《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和国家批!准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 ?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具体《内容 】 第五条 —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   ? 公告?的发布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 ,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应同《时在铁岭日报和铁】岭经济?。信息:网两家媒体上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及概算》范围 】 第七条 —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他人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该工程应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 】第八: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用和挤!占, , 《。 :。。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副,。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所有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一律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 :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部》部门、?各行业及社会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 》 第《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一,)警告; 》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评标资格】; 《     (六【)暂停?安排该部门、—该地区响上争—取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  !   (七)—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 第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单》独进行处罚也—可依据职《责分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实名举《报的要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在3—个月:内查处?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 : ,   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在监—督,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项 】 《 , 第十七条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稽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稽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