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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8 号 !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铁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和国家【批准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具体内容 】 : :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    公告—的发布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应同时在铁岭】日报和铁岭》经,济信息网两》家媒体上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 》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及概算范】围, 》 第七条 【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他人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该,工程应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 【 第:八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用?和挤占 》 , :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副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所有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一律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部部门、各行】业及社会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 【 《第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    》。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评标资格—;   【  (六)》暂停:安排该部门》、该地?。区响上争取》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    】 (七)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 ?。 第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单【独进行?处罚:也可依据《职责分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实【名举报的要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 第十五条 【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在3?个月内查处》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   》 , 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在监督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项 《 :。 第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稽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稽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