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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8, 号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铁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和国家—批准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 : ,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具体!内容 —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     公告【的发布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 , :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应同时在铁】岭日报和《铁岭经济信息—网两家媒体》上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 :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及!概算范围 【 》第七条 《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他人—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该工程应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 《 第八?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用和挤占 — 》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副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所有—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一律》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部部门《、各行业《及社:会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 — 第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   ?(一)?警告; —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评!标资格;《    【 (六)暂停安排】该部门?、该:地区响上争取—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 《    《 (七)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 第《十二条 《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单独【进,行处罚也可依据职责!分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实?名举报的要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在》。3个月内查处—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    《 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在监督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项 —。 第十七条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稽》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稽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