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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 第八?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   ?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  :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  :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 第十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十五条》 ,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 :第二十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  (一)开工申】请报告;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占道【经商;  —  :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    《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 第三十二—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七!条 :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