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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 , ,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四条 》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第,八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   ?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 第:九条 ?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 第十?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第二十】四条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    (》一):。开工申请报告;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道》经,商,;,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  :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三十七条 【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七章 —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 附 ?。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