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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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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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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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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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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第八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 :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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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 第十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
第三章 》。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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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五条 》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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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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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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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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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 ? (一)《开,工申请报《告;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道经商;
!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
: ,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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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七条!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罚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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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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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第四十六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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