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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 第八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第十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开工申《请报告;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   ?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 ,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 第二十六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五《。章 :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道经商;《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 第三十三条 【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七条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第四十六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