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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第八》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  :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 ,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 ,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第【十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 第二十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开工申请报告】;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道经商;   !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 建:设资金管理》 ,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七条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 ,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七章《 ,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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