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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 第:八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   ?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  :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第十—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  :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第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   ? (一)开工申请】报告;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五章 —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道经商;    !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三十七》条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七章 》 罚 则 —。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三十九条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