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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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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第八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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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 ?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
第?十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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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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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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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七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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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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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 (一)开【工申请报告;—
: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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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道经商;
!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
: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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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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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七条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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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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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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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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