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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第八: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 ,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第十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 第?十八条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 第二十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    (一)开】工申:。请报:告;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占道!经商; 》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 ,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七条】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 罚 ? 则 第三—十八条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第四十六条 【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