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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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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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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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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 第:。八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 ,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第十!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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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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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第四章 《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第二十五条 】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开工申请《。报告;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二十七条 【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五章 ?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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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道》经商;
— ,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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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
,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三十七条 【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第:四十六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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