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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 ,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第八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   ?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第十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第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开工申》请报告;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道经商; 】。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  : ,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 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七条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第四十六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