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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 铁岭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业经2006 年!3月3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社会?。主议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邮政、?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第八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必须以其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 ,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安排;   【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   ? (五?)文物?。古迹保护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 第十条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年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集镇—规划要有市》以上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不少于40户】山区不少于30户平!原地区低于40户、!山区低?于30户《的村庄和零散户【原,则上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三)—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五)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五—条 : 村庄、集镇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非农!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房申请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第十六条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三)单位—和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 !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庄、集镇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 第二十四条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  : (一)开工申【请报告?; : ,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   (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 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     房!。。屋室内外《地平标高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不准任意抬高具【体标高按《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 企业、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占道—经商;   【  (二《)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     (三】)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输油管道、防—汛设施、《军事设施;   !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五】)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   (六)损坏】文,物古迹?和破坏?风景名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村庄?、集镇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村庄:、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乡级财政统一—用于集?镇开发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 》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业设施和】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七条《 从集镇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按—30%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用于村庄、集镇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设   】  从村《庄、集?镇农:贸市场收《取的市场工商—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给所在《地集镇政府》专项用于市场配套和!集镇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四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乱:。堆放柴草、粪便、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政、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