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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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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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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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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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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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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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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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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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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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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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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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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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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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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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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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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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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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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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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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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