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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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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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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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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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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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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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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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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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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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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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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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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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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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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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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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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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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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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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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