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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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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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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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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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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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 (三)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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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
【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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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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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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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六条 ?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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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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