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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     (三)】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 !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 》。 ? 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四十》五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 第》。四十六条 》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