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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 ?    《 (:三)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 【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 ! 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五【。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 : 第四十六条 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