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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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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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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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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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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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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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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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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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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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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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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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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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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五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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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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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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