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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 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  :(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  :  (三)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 】。 》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 第四十六条 !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