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 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 :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 ?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 ,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 ,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 :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 ,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 , , 第二十三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 , 第二?十四条? ,。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 : , 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九条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第三《十一条 《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三十三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