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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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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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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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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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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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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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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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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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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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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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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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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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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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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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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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
第八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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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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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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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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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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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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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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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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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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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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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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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第十四条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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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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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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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第十六条】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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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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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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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一条 《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二十二条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
第二十三!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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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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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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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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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三十二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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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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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三十!五条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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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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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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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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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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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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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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