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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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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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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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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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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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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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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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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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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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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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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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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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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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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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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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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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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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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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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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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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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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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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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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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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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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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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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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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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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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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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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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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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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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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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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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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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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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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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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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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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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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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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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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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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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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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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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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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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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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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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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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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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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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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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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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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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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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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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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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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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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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