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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 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 :第三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 第六条 !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 第八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第九条 】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 ,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第十四条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第十【六条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   ?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 第十八条 【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    —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 , , 第:二,。十四条 《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