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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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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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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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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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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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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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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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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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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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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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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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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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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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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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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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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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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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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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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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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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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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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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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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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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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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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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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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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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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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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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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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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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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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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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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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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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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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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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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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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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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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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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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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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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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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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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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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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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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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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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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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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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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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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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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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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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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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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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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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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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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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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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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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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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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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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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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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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