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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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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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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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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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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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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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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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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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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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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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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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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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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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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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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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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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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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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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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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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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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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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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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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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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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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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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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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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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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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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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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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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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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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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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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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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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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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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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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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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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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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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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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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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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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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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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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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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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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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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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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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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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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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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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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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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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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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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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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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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