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 : 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  ?。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 ? ,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第十六?条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 : 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 :。 :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 》。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 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三十三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