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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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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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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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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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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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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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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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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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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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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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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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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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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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
,
: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十四!条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第十六条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七条 —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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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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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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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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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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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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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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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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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九条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三:十三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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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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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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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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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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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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