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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 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 , ,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 ,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 : 第十五条 】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 :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第十》。。九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 :  《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 : 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 ? 第二十九》条,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