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
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
第六《条 :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
: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
?
第十条 》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 ?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
《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
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
》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