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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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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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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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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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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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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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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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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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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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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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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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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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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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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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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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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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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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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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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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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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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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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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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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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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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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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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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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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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
第十六条 【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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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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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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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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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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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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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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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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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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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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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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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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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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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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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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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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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六条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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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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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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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
: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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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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