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
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第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
?
第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第十一条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
《 :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
,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 :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
:
?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
,第,十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
【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一条 ?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
—
—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二十四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
第二十六条 !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
《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
: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三十:条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
: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