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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有关《建设单位《  ?   加强我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有序】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在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汉中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汉中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条 —。为,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信息等各】种管道、线路—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管,线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城市管《线工程?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 《 ? 第四条 【汉中市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汉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地计划《、建:设、市政《、供电、《公安、交通》。、通讯?、人防、消防、水】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和《市容景观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规范【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确因技术—要求必?须架:空设:置的管线或临—时设置的管》线其杆位不得在交叉!口范围内布设—且一般应满足下【表要求 —     》注,两路交角小于30度!或,大于:1,50度时架空—线路杆位要布—设在规?划道路交叉口行车】视距加斑马》线宽度以外》 】第六条 管线—位置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  ()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西侧、【。南侧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和电【力电缆; —  ?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东侧、!北侧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通讯线】缆;    ! (三)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双侧设置给】水管线和燃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同时布置排—水管线 【    (四)【。在绿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 (五)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管线工程必须向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审查依法审批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范围?内的城?市管线?工程以及其他—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可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管线《路径走向《方案图向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定线申请》 ?。 ,    (》二)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经现场勘察【。、综合平衡后确定管!。线走向、位置、覆土!深度、?截,。面大小等技术指标 ! :    《 (三?)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及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书设计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向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规划:及路:。径走向提出》具体的?规划技术要求其中包!。括,。管线重要转折—点(杆位《)的坐标高》程等内容  !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条 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穿越公路、铁路【、河道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妨碍车辆通—行,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如涉及绿!化、铁路、河道、净!。空、电信、》供电、消防、测量】标,志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管线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 第十《。一,条 管线路径—走向应平《行于城市规划道路】、公路避让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管线途经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无理阻!挠管线工《程在穿越城市道路时!应做到垂直穿—越其平面及》竖,向位置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管线交叉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垂直净距现—有,道路下的管线工程】应积极使用盾构顶管!、穿凿涵洞》等,地下掘?进技:术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规范作业!保持道路畅通、安全!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各类管?线必须次设计、【同时建设有条—件的地段应设管线综!合,管沟:确实不能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 第十》三条 埋设在地下的!管线发生交叉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调:。解决 《   《  ()《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    《(二)?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 ,     —(五)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线; !  《。   (六)—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管,线工程在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和维修《方便并?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在设计时【。应根据要求预—留出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规划》批准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市》城市测?绘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进—行现场定位放线地】下管:线工程完成基槽【。开挖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经复》验合格发给验—线合格证后方可【继续施工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需》变更线路的必须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批准较长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分】段施工避免影响交】通与:市容 】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时恢复!原状并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包!括电子文《。件) 】 第?。十七条 批准—的,管线工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工、竣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超!过一年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八条》 需:。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在4【。8小时内必须—。分别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 《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严重影响道路管线!规划:的由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施工的—;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   !  (三)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的!;    】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  》。 ,  (五)已有管】线按城市规》划要求应拆除—而不按时拆除—的, — 第二十条— 对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和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或者不按期恢—复道路原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停工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检查城市规划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规划!管理人员或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贵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