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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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规范主要针对航空工业的单层及多、高层生产、试验厂房的结构设计作了补充规定。对于厂区办公楼、科研楼以及其他生活辅助建筑等,可按一般民用建筑,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结构设计。

7.1.2  航空工业厂房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应采用50年,对于特别重要的厂房,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也可采用100年。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应与主体结构相同;当某些次要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无法与主体结构相同时,应设计为易于替换的构件,其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25年。

7.1.4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本着积极、审慎的态度,以成熟、可靠、适用为标准,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验证,且应满足工艺使用要求。为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适用,需要从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全过程提供保障。需要对设计技术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需要为施工和建筑运营维护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

7.1.5  结构设计中采用计算机分析日趋普遍,结构分析软件都必须保证其运算的可靠性。结构计算应采用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编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结构分析软件,计算模型和计算假定应符合实际结构情况,对每一项电算的结果都应作必要的判断和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