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5.7  绿化布置

5.7.4  绿地布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保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中规定:“新建项目的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不同而异。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故本条规定工业企业绿地率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同时兼顾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执行当地规划控制要求。

    另有以下情况的航空企业绿地率难以控制在20%以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1)航空企业内布置有试飞机场时,由于机场的净空限制及飞机运行的要求,跑道周边宜布置为开敞绿化用地。

    (2)航空企业内布置有室外实验场地时,试验场结合工艺要求一般布置为绿化用地。

    (3)航空企业内布置有防爆及防火要求较高的生产区,厂房之间间距较大,一般布置为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