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11.3      

11.3.1  压缩空气供应设计应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当第三班或加班的用气量较小,选用单一机型难以适应用气量变化时,宜采用多种机型或变频机组。对压力要求稳定的生产设备,可设置专用的压缩机或专用管道供气。

11.3.2  对压缩空气供应品质种类要求两种以上,且差异较大的工程,压缩空气处理宜采用站房内初处理与用户端终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11.3.3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用气量应为平均用气量加10%的漏损量;当最大的一台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供气量不应小于设计用气量的85%。

11.3.4  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

11.3.5  氨气供应系统应设置紧急泄放设施和降温设施。

11.3.6  试验用气供气机组可根据试验需求设置,不宜设置备用机组。

11.3.7  特种气体供应宜采用气瓶加汇流排方式。

11.3.8  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宜单独设置汇流排间。贴邻厂房布置的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汇流排间气瓶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求量。

11.3.9  有毒、有害气体厂房内应设置呼吸用空气装置,所需压缩空气压力及质量应满足呼吸用空气装置的技术要求。

11.3.10  生产厂房内的可燃性和毒性特种气体管道应明敷。

11.3.11  真空机组应靠近负荷中心,真空管道流导应控制合理,布置应短、直。

11.3.12  特种气体的放散及紧急泄放应排放至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