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建标库

汉中市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有序、规范的土地市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统一收购储备整理和规划建设配套后,根据市场需求,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工作,实行“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一储备、集中供地、市场运作、项目开发”模式,坚持“经营城市、集约用地”原则,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和土地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汉中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和开发利用等政策规定,审定土地收购储备与整理计划,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计划的实施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

第五条 汉中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在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整理,承办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汉中市城建项目办(市城投公司)为城市的经营主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储备土地的项目规划、策划、包装及招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可授权委托市城建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城建项目办(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土地整理,实施土地开发利用。

第八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和市场需求,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经营机构可以提出修编和调整项目区域建设规划的建议,报市规划局审批,重大变更报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可以引入社会资金投入进行土地的整理、配套建设和联合开发。联合开发协议须报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财政、国土、规划、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收购储备:
    (一)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二)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垃圾堆场、水利设施等用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界限图(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超期未办理用地审批的土地;
    (五)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和城镇存量国有土地;
    (六)依法核准收回的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
    (七)旧城改造或其他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置换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由人民政府依法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申请由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购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对计划收购的土地权属、现状、条件、用途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经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提出收购意见;
    (二)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对初步确定收购的土地补偿费用进行测算,提出收购方案,并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由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四)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向原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新征用地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征地协议》为依据,向被征地农民支付相关费用,实施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应当根据被收购方投入土地的合法成本,由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土地收购经费的运作与管理,应当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依法收购储备的土地需要出让时,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信贷资金;
    (三)可以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社会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储备土地收益,实行项目(批次)结算,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储备开发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城市建设。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储备土地的划拨使用和相关规费的减免。确需实行划拨供地和减免规费的,须申报国土资源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储备的土地未经储备而擅自转让或者用于联营、联建以及其他用途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和城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及登记手续,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或终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利用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并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