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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及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 ?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以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为!基础土地承》包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 第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    《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 ? , 第七条 》市、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第八】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搞好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健,全流转登记》档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第?。九条 ?所有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指导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     未经备!案的中介组》。织不得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 : 《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 —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  :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   ?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转—让 : 》第十二?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 ,     受让方】将承包?方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时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 第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的其股份合作】解散后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 第《十四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双方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对互【换土:地原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应当相应地互换【 第十】五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可以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承包方不再对流转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受让方经》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 ,   (二)—流转土地的四—址、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 , (四)《流转方式; 】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 ,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   (九)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 《第二十条 》农户自主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 (一)《流转双方洽》谈磋: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    (》二)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 《    (三)】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流!转当事人还》应将:签字后的流转—合同副本《一,式二份交发包—方一份由发包—方备案另《一份由发包方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    (四)发包!方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审核如有不妥应!当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农户委托【。发包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其他【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    (一)农】户,向受:委托:方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属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还须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 :   ? (二)发》包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中介组—织是否接受委托应】在十五日《。内通知委托农户 】 :    (三—)接受委托后—受委托方《应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一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在本村内《外发:布公:告    】(四)有《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可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 :    》(五)?受委托方在公告【期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 ,   (六)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三)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擅自流转的; !    (四)!。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   ?(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应及时登记备案【。并在十日内将—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副本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 ,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在收:到,流转合同《后十日内将》书,。面意见和流》转合:同副本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时应当?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流转合同 》    (三)!发包方的备案证【明,或审核意见 —   》 (四?)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    (五】)当事人双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当?。事人:。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六条 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规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各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 【 :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及时?将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   ? ,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