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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及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以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为《基础土地承包—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 ? 第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 :。 ,。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 , 第七条 》市、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 ? 第八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搞好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健全流转登记档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所有—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指,导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     未【。经备:。。案的中介组织不【得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 ?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转让】。 ?。 第十二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 ?    受让方将承!包,方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时》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的其股份!合作解散后》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 第十四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双方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对互!换土地原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应!当相应地互换—。 》 第十五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可以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十?六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承包方不再】对流转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受让方经》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 :    《(二)流转土地【的四址、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 (四)流转—方式; —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    (九—)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 :第二十条 农户自主!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 ,。 , (一)流》转双方洽谈磋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    (二—),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   — (三)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流转当事人还—应将签字后的流转】合同副本一式二份交!发包方一份》由发包方备》案另一份由发—包方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    (四—)发包方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审《核如:有,不妥应?当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 , : 第二十一条 农户!委托发包《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其他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 ,    (一)】农户向受委托方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属?。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还须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   (二)发包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中介组《织是否接受委托应在!。十五日内通知委【托农户 《 ?   ?(三)接受委托【后受:委,托方应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一!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在本!村内外发《布公告   !。 (四?)有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可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 】   ?(,五)受委托方—在公告期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  :  (六)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 (三)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擅自流转的; 】   《 (四?)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    (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应及时登记!备案并在十日内将】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副!。本,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在收到流转合同后!十日:内将书面意见和【流转:合,同副:本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时应当《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流转【。合同 ?    (【三,)发包方的》备案证明或审核【意见:    【(四)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 (五)当事人双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当【事人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六条 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规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各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 ?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及】时将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 ,。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   》。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