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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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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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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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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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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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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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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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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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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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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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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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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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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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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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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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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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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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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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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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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
(—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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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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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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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 :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 , :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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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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