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 (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
: ?(,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 ,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
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
: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 , (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
《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
,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
,。第七章 《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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