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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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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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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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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 (《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 : (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 ,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经营服务
【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
《 ,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 :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 :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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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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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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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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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 :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
《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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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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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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