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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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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
,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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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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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 ,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 ,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 (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
,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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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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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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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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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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