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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    (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     (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 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  :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 ,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 费用管理 —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   (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 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 ,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