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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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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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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
:。 , (?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 ,经营服务
》。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 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 ,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
,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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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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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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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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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第七章 】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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