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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  (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     (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    《 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  (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