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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 ,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 ,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    《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    (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