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 (《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
(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 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 :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 ,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
, ?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
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