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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 ?其他影响或破坏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用事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批【准施工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须满—足安全?间距:同时:提出安全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物以】外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归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所有?权人与供《热经营者双方—协商可以将二次换热!站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经营者其维护、管理!。及费用也由供热【经营者承担》供,热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     (一【)热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热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     (—三):热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的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其中《增加二次换热装【置、: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四)供热公》共管网及其所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 第十七《条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经营者有权!根据供热规划—可以对分《散小:区内的?二,次换热站进行—取消、合并改造费用!由供热经营者承担政!府可以在城市供热】配套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服务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者【必须:。与热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立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等,的热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 第二十二条—塔城:市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为正式供】。暖时:间此时?间为计费时间供【热经营者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提前和延长的】供暖时间《可以按正《常供热每日标准取】暖费的?50:%计算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    《未经供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经批?准,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按天】数折减热费 — 第二十三条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因特殊原因不!使用该?房,屋需要?临时停?止供热?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停暖?手,续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30%作【为报:停基本费采》用地暖的用户应【当缴纳标准热费的5!0%:作为:。。。报停基?本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1、—未采取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 【    《2、停暖后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的  —  : 3、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不低】于16度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    ! 热用户与供热【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检测《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出】。具检测报告热用【户可凭检测结果按下!例方法?折算取暖费(热计】量收费的《除外)   【。  (一)室内温度!16:度18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20%退还;(含1!6度)?   《。 , (:二)室内温度14】度16度之》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热费的50—%退还;(含14】度):   《  :(三)室内温—度,低于14度按供【。暖期其内日》平均热费的100】%退还 《 ,    退还—。相应热费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兑现》 第二十六条供】热经营者应当在每】年供热?期之前做好》供,热,设备:检修、燃《料购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1、《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   2、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     》4、: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5、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己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6、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章 费》用管理 《。。 第二十九条—塔,城市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测算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供热》经营:者应当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调增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条安装热计量【装置并?达到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热用户供热—经营者必《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进:行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费计算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的75》%计费  —   (二)商业及!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费 !    (三)【室内层高大于3【.5米小于4.5】米的:。工业厂房、》库房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第三!十一条热计量—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 第三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要与新建、改—造、扩建建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今后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必须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户收?取违约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直》至不得影响其—它,的交费户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供》热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代—收产生的费用不得分!摊于最终用户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有权向供热》经营者查询热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供热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热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六条塔!城市:。建立供热基金制度供!热,经,营者在收取的热费中!提取0.005【。元/平方米做为【供热基金由供热经】营者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特?困户的热费支付和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节,。能,建筑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进行热计】量改造的用户—取暖费按标》准,热,费的:95%缴纳 【第三十?八条既有小区内【二次换热《。站所:产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和所》有使用人共同分【担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收取的运行、管!理费用应予以公示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安全生产运行监督】机,制对供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监督机》。制确保?供热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合同履行—、,专项: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者对【其供热?系统更新、改造、维!修的计?划和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供: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也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   ?(一)提《供的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二)擅自减!少停止供热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长时间停热的【 ,     前—款(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实施!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塔城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塔城市城!乡建设局商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