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62-2016 建标库

6.2  提升支承结构设计

6.2.1  整体提升支承结构设计提升能力控制性参数应包括对应的最大承载力、主梁跨度、主梁底标高。

6.2.2  整体提升支承结构体系可由门型支架、缆风绳、门型支架基础、地锚等构成。设计验算时,应按由弹性杆系和柔索构成的复合结构体系用非线性有限元方法进行结构内力和变形分析。

6.2.3  整体提升应根据最大提升重量、提升高度、被提升物件平面尺寸选用适当的整体提升支承结构,提升参数应符合支承结构控制性参数的规定。

6.2.4  每次整体提升应根据场地条件确定缆风绳的布置方案,确定支承结构体系并进行缆风绳的选择和验算。并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塔架基础和缆风绳地锚基础。

6.2.5  缆风绳宜采用钢绞线或钢丝绳。钢丝绳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应符合表6.2.5-1的规定,钢绞线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g应符合表6.2.5-2的规定。

表6.2.5-1  钢丝绳强度设计值(N/mm2)

表6.2.5-2  钢绞线抗拉强度设计值fg(N/mm2)

6.2.6  缆风绳预拉力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向缆风绳预拉力宜在门型支架顶部达到水平分力平衡;

    2  缆风绳截面积和预拉力宜为整体结构提供适当的刚度;

    3  宜计算重型设备整体提升时支承结构体系受压变形而造成缆风绳的松弛;

    4  缆风绳初拉应力宜取其设计强度的1/3;

    5  初始状态缆风绳挠曲不宜大于其长度的1/150。

6.2.7  当整体提升支承结构门架柱(塔架)作为空间桁架进行极限承载力分析时,塔架高度中部应计入1/1000的初弯曲,弯曲线可用折线模拟。

6.2.8  整体提升支承结构受弯构件(大梁、转换梁等)在支座及集中荷载作用点应设加劲肋,并应满足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要求。

6.2.9  整体提升支承结构的连接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

6.2.10  提升支承结构的高强螺栓连接节点宜采用直接张拉法施工。

6.2.11  整体提升支承结构应设置顶部避雷针、支柱的引下线和基础防雷接地,并应作为导体连通,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