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62-2016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0.2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工程的结构在施工期间各种工况下,结构可靠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表达式进行计算。

3.0.3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的正式提升过程宜控制在十天内。施工前应根据中、短期气象预报使整体提升作业时间避开大风、冰雪灾害等不利气象和环境条件。

3.0.4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工程的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3.0.5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的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式中: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不利时取1.2,对结构有利时取0.9;

          Gk——永久荷载标准值(一般为提升支承结构及提升用设备重);

          QGk——被提升结构和设备重量的标准值;

          wk——整体提升中不同工作阶段单位迎风面积上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

          QLk——平台活载的标准值;

          Qi——除上述可变荷载外,其余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i=4~n;

          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一般取0.7;

          γi——可变荷载Qi的分项系数,一般为1.4,仅对温度作用取1.0;

          γR——结构抗力分项系数,与国家现行结构设计规范同样取值;

          fk——材料强度的标准值;

          αk——几何参数标准值。

3.0.6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必须进行提升过程各控制工况的承载力、刚度验算,并应保证整体稳固性。当被提升结构、设备和支承结构在安装过程中会发生结构体系转换时,应建立整体计算模型对被提升结构、设备和支承结构进行施工工况验算。

3.0.7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中支承结构与被提升结构的变形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φfw——风荷载的频遇值系数,取0.4,但φfwwk不小于0.2kN/m2

          C——结构设计中验算变形控制标准值。

3.0.8  在满足安装工艺要求及被提升结构原设计要求的前提下,验算变形控制标准值C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升支承结构塔或柱的顶点水平位移不应大于H/120,且不应大于0.8m(H为塔或柱的总高度);

    2  提升支承结构体系中梁的弯曲变形不应大于L/400(L为梁的跨度);

    3  被提升结构的弯曲变形不应大于L0/250(L0为被提升结构支点距离);

    4  被提升结构应处于弹性变形状态;

    5  当支承结构与被提升结构组成的系统为超静定结构时,支承结构支点的相邻基础沉降变形差不应超过相邻基础间距的1/350;

    6  被提升结构的晃动不应大于±300mm,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