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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占地?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与单位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负责有】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格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 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八)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九)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