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占地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与单位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负责有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格!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
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八,。),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九》)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