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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占地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与单位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负责有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格】。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 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八)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九)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