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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占地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与单》位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负责有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格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 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八)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九):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