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占地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与,单位: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负责有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格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 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八,)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九)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