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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占地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与单】位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负【。责有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格: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 :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八)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九》。)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