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占地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与单位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负责有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格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
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八》。。)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九)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