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占地: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与单位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负责—有,。。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格》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
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八)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九)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