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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严格控】制对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障》其功能良好
!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及其它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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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桥涵;
】 (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抛撒:对路面有害的物品;!
【(三:)在:道路、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及其?他有损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 : (四)》在桥:涵和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
— (五)《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六)在街道【。两侧人行《道上从事烧烤—、煎炸、修理加【工、电焊作业、【搅拌混凝土、废【品收购、建筑材料】经营等有损人行道的!行为;
】 :(七)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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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广告标】志、市场(》包括夜市)、商业】摊群(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点(包括出租车!停车点)、非—机动车保管站以【及临时搭建》棚房、栽杆、建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按照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缴纳道?路占用费《并领取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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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缴纳挖掘》工程:修复费并《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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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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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人行道护栏不得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卸、:改,。动的:应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缴纳?实际:成本:费后方可施工
】
《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须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商》采取维护交通管【理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 (二)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检:查验收;《
? , , (三)铺设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必须分段开挖;【
— ,(四)施工中与地下!。其它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 (五【)回填土方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它【杂物;
— (六—)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它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 (:七):为了保持市》。容整洁必须限期清运!施工作业产》生的物料和垃圾;】
【(八)紧急抢—修工程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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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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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桥涵—上应当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速等标志【机动车辆应按标志规!。。定行:驶特殊情况》需超载?、超高、超长通过的!须经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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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损坏》道路及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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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二节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进行设《计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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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自建排污设施;禁止!将污水直接倾倒【在街道?路面和?进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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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必》须要采取处理—措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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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
: 》(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
》 《 (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 (三?)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
《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堆物、挖砂、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
》 , (六?)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排水《管、渠两侧1—米以内修建各类管线!及设施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损害原有排水设施!
【 第二十八条 凡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在】实施排水前需经【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批—准,。并,发给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第三节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路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照明度标准和按】时启闭?。的要:求
】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 (一)在道路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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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在道路照》明及广告灯箱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
? (三)】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四【),盗窃:、,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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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向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单位的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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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照】明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立即向设施!管理单?位,报告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节 城【市广场、停车场【设施:
第三十三条【 需要在市区街道】、街头?空地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场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否!则,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予以取缔在》营运过程《中要接受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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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有损于城市广场!、街道停车场—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在广场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棚房、栽杆接线;】
(】二)擅自占》用、挖掘广场路【面、护栏;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 (四)擅自在广!场内通?行、: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 (》五)擅自在广—场上划设临时停【车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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