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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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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政﹝200】8﹞4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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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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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各—类规划的调整—
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本规定有!效实施
第【四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整 】
第五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专项《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原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经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编制调整方案!
(二)!方案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调》整方:。。案
《 (三)规【划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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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 (《二)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文的相关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
: (》三)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
第七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导致—相应地块的范—围及相关规》划条件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城《乡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
! 建设单位】因其它原因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涉及周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要及时进行公示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土地供?地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程序如下】
?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需要改变供】地地块建设用途的】土,地受让方应先与市国!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调整供地!地块其他规划—条件的由《土地受让方直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并《补交(或退减)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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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
第八条】 因规划条件—的调: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的要按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对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 :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年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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