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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
【铜,政﹝2008﹞4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各类规划的调【整
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本规定有效实】施
第四—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整
第【五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专项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原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经—。。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编制调整方案【
(二】)方案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调整方案《
: : (三)规划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 (二《)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文的相关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
》 , (《三)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
》第七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导致相?应地块的《范围及相关》规划条件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城乡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
》 :。 建设单》位因其它原因—。。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涉及》周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要及时进行!公示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土地】供地: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程—序如下
】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需《要,改变供地地块建设】用途的土地受—让方应先与》市国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调整供!地地块其他规划【条件的由《。土地受?让,方直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并补交(或退减)!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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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 】
第八《条, 因规划条件—的调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的《要按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对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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