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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
铜政!﹝2008﹞4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各类规划的调整 !
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本规定有效实施【
第四》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整》
第五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专项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原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经—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编制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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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案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调整方案
】 (三)—规划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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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 (?二)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文的相关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
】(三)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
第七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导致相《应地块的范》围,。及相关规划条件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城—乡,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
《 : ,。。建设单位《因其它?原因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涉及周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要及时进行公【示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土地供地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程?序,。如下
《 ,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需要改变供地地】块建设用途的土地受!让,方应先与市》国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调整》。供地地?块,其他规划条件的由土!地受让方直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并补交(—或退减)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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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
第八条 因规!。划,条件的调《。。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的》要按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对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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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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