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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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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政﹝《2008﹞》4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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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各类—。规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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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本规:定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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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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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专项!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原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经—。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编制调整方案
】。 《(二:)方案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调整方案
】 :(三)规划》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 (二)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文的相—关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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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 :
第七《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导!致相应地块的范【围及相关规划—条,件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城乡【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
建设!单位因?其它原因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涉及周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要及时进行公示】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土地供地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程》。序,如,下,
》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需要改变供—。地地块建设》用途:的土地受让方—应先与市国》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调整供地】。地块其?。。他规划条件的由土】地受:让,方,直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并补交(】或退减)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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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因—规划条?件的调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的要按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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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对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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