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沉井封底
5.6.1 沉井采用排水法下沉至设计标高,井内土体稳定时可采用干封底,井内土体不稳定及采用不排水下沉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5.6.2 沉井干封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基底土面、分仓封底可分仓挖至设计标高,混凝土凿毛处应清理干净;
2 在井内应设置集水井,并不间断抽除积水与排气,保持井内无积水,集水井封闭应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及符合抗浮要求后进行;
3 沉井封底应先铺设400mm~500mm的碎石或砂砾石反滤层并夯实;
4 面积不大于100m2的沉井应一次连续浇筑;
5 大于100m2的沉井宜分仓对称浇筑,每个分仓应连续浇筑。
5.6.3 沉井水下封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底混凝土与井壁结合处应清理干净;
2 基底为软土层时应清除井底浮泥,修整锅底,铺碎石垫层;
3 水下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导管内径的1/6,水胶比不应大于0.6,坍落度宜为180mm~220mm,并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4 导管的平面布置及初灌量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5.5条的规定,且每根导管的停歇时间不宜超过30min;
5 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抽除沉井内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