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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铜政办—〔2010〕8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铜】政办〔2007〕1!0,。7号)予以》废止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物业、】办公:楼、高层住宅;住】。。。宅区和?其它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和商住楼!  第《三条 《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一)体现】规划:、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通【俗易记、照》顾习惯? ,     (二【)名实相符简—明规范用字准确【不用生僻字或—容易: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 】     》。(三)不得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道德、!带有封建殖民—色彩以及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  (四)一般不以!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有偿命】名除外?)命名 《  :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 —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    (七)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超越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词!语    — (八)凡以行【政区划名《、专属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我市以外】的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 (九)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    ! (十)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 !。 第四条 同名】、同音?的认定    】 (一)对同名的认!定     【1,.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     》2.在其它已批【准名称?前增加或减少—“铜陵”两》字,属同名;    ! ,3.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减少“新”、“【大”字的《也属同名 》   ?  :(二)对同》音的认定 》 ,    1.—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完?全一样(不》包括声调《。);   —  2.两个名称】的方:言读音?。相同也属同音— 第?五条 ? 通名?的使用 》    (一)【大楼:。、大厦、商厦—指24米或》。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办公、—商住、?住宅楼宇名称可用“!大楼、大厦、—商厦”作《通名:。  ?   (《二)广场、广厦【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可用!“广场”作通名并】在广场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广厦”命名 【。  :  (三)中心【指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   ? ,(四)城指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科!。技工业场《。所;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高层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 【     (五【)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4《0%左右公建配套设!施达标可用“—花园、花苑”作【通名     (!六,)山庄指《依山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建,筑物(群)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   (七》)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县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   ? (八)园》、苑、轩、邸、庭】、村、寓、家—、居、院、筑—、馆:等居住区《指,。多层或高层的小区】名称   —。  (九)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 ,   ? (十)《一般禁?止使用通名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 , (十一)如使用其!它新的通名如“概念!性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上!报决定 —第六条 名称申】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标准《。地名:并备:有以下资料  】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报名!称项:目所在?地点、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幢数、层数、楼】高、功能《、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等) —    (二—),有城市?分幅图号的1—:100《0兰晒地形图—(用地面积较大【的,。用1::500《0,地形图)标明位置 !  :   (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图上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社区公建面积等】各项指标数据)【  ? ,  (六)景观效】果图:或模型?照片 ?    《 (:七)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 ,第七条 市地名办!。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专名、通【名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名称不当等】应从补齐资料—确定新名之日算【起)并?在媒体上公告(【期限7天)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告结束无【异议:后发给申报》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并将地名命名】报告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市地名办【。应分期分《批及时将已批准的名!称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地名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八条 !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是名《称项目单《位地名专用》权的有效《法律文书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门楼牌号、房—产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可要《求名称项目单位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九条? 名称申报单位】接到申?报名称批准通—知后应及时》到地名管理》部门领取标准地【名使用证《书超过?30日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申报【名称不予保留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各类广告宣传】中(:含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严格按》照其所持《有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 ?第十一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在承办涉】及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广告!时要依法查验—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核【。实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禁:止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名》称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一年内如因!故,不能开工建设原【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关于注】销地名的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将名称【注,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之前应及时—设置楼栋、单元【、户门标志》牌标志牌《的,材质、式样、—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设置不符合国颁!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名称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表中内容!。有虚假不实的—名,称虽经批《。准事后经调查发现】确认虚假市地名【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名称 第十】五条: :为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经批准后的》名称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名时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书说》明理由履行更名手】续后注销原名—称领取?新,的标准地名》使用书 》 第十六条 【。对擅自命名》住宅区名称、高【层建筑名称的或【名称虽经批》准但又擅自更改的将!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罚    【。 (一)发出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  : ,(,二,)由民政、规—划、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三)逾期【仍不改正的可组【织人员代为改—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