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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铜政办〔2】010〕86号 】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铜政办】〔,2007〕107】号):予以: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物业、【。办公:楼、高层住》宅;住宅区和—其它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和商住楼  【第三条? :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 (:一)体现规划—、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通俗易【记、照?。顾习惯    】。 (二)名》实,相符:简,明,规范用字准确不用】。生僻:字或容易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     (三!),不得: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道德、带!有封建?殖民色彩以及—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   (四)一般不!以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有偿命名除外】),命名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 —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  (七)》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超—。越,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词:语     (八!。)凡以行政区—。划名、专《属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我市?以外的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     (九)】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    】 (十)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 第【。四条 同名、【同音的认定  】  : (一)对同名【的认:定 :  :   1《.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2,.在其它已批—准名称前增加或【减少:“铜陵”两字属【同名;  —   3.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减少“新】”、“大”字—的也:属,同名  》。。   (二)—。。对同音的认》定 ?    1.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完全—一样(不包括—声调:); 《。    2》.两个名称》的方:言读音相同也属同音!。 第五《条 : 通:名的使用  【  : (一)大楼—。、大厦、商》厦指2?4米或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办公、》。商住、住宅楼—宇,名称可用《“大楼、大厦、【商厦:。”作通名《  ?   ?。(二)广场》、广厦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可—用“广场”》作通名?并在广场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广厦”命名 —  :  : (三)中心指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四】。)城指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科技工?业场所;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高层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   《  (五)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40%左右—公建配套《。设施达标可用“花园!、花苑”作通—名   》  (六)山—庄指依山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建筑物(】群)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  : , (七)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县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八)园、苑、轩【、邸、庭、村、寓、!家、居、院》、筑、馆等》居住区?。指多层或高层—的小:区名:称,   《  (九《)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     (—十):一般禁止使用通名】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  :。。。 (十?一)如使用其—它新的通名如“概念!性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上报决【定 《第六条 》名称:申,。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标准—地名并?备有以下资料 【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报】名称项目《所在地?点、: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幢数、层数、楼【高,、功能?、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等)  — ,。  (二)》有城市分幅图号的】1:1000兰晒】地形图?(用地面积较大的】。用,1:5?。000地形》图,)标明位置 —     (—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   (四》),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五)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图上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社区公《建面积等各项指标数!据)    【 ,(六)景《观效果图或模型照】片    — (七)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 ,第七条 市地名办!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专名、通名》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名《称不当等《应从补齐《资料确定新名—之日算起)并在媒体!上公:告(期限《7天)?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告结《束无异议后发—给申报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并将地《名命名?报告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市地》名办应分期》分批及时将已—。批准的名称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地名—。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 第?八条 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是名称项—目单位地名专用权】的有效法律文书【。。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门楼!牌号、房产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可要求名【称项目单位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九条】 名称申报—单位:接到申报名称批【准通知?后,应及时到地名管理部!门,领取标准地名使用】证书超?过30日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申报名称不予保留 !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各类广》。告宣传中《(含: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严,格按照其所持有【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 第》十一: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在承办涉及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广告时要依!法查验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核实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禁止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名称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一】年内如因故不—能开工建设原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关于注销《地名的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将名称!注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之前应及时设】置楼栋、单》。元、户门标志牌【标,志牌的材质、式样】、,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设》置不符合《。国颁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名称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表中!。内容有虚假不实的名!称虽经批准事后【。经调查发现确—认虚假市《地名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名称 第十五【条 : 为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经批准后的!。名称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名时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书说—。明理由履行》更名:手续后注销原名称领!取新的?标准地名《使用书 《 , 第十六条 — 对擅自《命名住宅区》。名称、高层建—筑,。名,称的或名称虽经【批准但又擅自—更改的将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罚  《   (一)—发出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  :  (二)由民【政、规划《、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逾期仍?不改正的可组织人员!代为:改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