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铜》政办〔2010〕】8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铜政办〔【2007〕107】号)予以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物业《、办公楼《、高层住宅;住宅】区和其它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和商住楼【 ,
第?三,条 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 :(一:)体现规划、—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通俗易记《、照:顾习惯
【 (二)名实相】。符简明规范用—字准确不用生僻【字或容易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
(三)!不得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道德、带有封建】殖民色彩以》及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四】)一般不以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有偿【命名除外)命名
】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七,)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超越:。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词语
【。
》(八)凡以》行政:区划名、专属—。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我市》以,外的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九】)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
《 (十)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
第四条】 同名、》同音的认《定
(一!)对同名的认定
!。 1.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 2.?在其:它已批准名称—。前增加或《减少“铜陵”两字】属同名;《
3.】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减少“新!”、“大”字—的也属?同,名
《。 ?(二)对同音的认】。定
1.!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完全一!样(不包括声调【);
2!.两个名称的方【。言读音相同也—属同音
《。
第五条《 :通名的使用
】 (一》。)大楼、大》厦、商厦指24米】或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办《公、商住《、住:宅楼宇名称可用“大!楼、大?厦,、商:厦”:作通名
《
(二)】广场、广厦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可用“广场【”作通名并在广场】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广厦”命名》
: 《(三)中心指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 (四)城指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科技工业场【所;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高】层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
》
?。 (五)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40%左!右公建配套设施达】标可用“花园、花】苑”作通名
】 : (六)山庄指依山!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建筑物(群)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 (七?)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县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八!。)园、苑《、轩、?邸、庭、村》、寓、家、居、院、!筑、馆等居住区【指多层?或高层的小区名称
!
》(九)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 (十》)一般?禁止使用通》名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 (十一)如【使用其它新的通名】。如“概?念性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上报决定 】
第?。六条 ? 名称申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标准地名并备有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报名称项】目所在地点、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幢数、层数、—楼高、?功能、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等)
》 (二—)有城市分幅图号的!。。。1:1000兰【晒地:形图(用《地,面积较?大,的用1:5》000地形图)【标明位置《
,
(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 (四)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五)—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图上?。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社区公建面积等各!项指标数据)
【。
(六【。)景观效果》图,或模型照片
—
, (七)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市地—名,办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专名、通名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名称不当《等应从补《齐资料?确定:新名之?日算起)并在媒【体上公?告(期限7》天)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告结【束无异议后发—。给,申报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并将:地名:。命名报告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市地名办【应,分期分批及时将已批!准的名称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地名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八条【 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是名:称项目单位地名【专用权的《。有效法?律文书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门楼:牌号:、房产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可要》求名称项目单位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九条 】 名称申报单—位接到申《报,。名称批准通知—后,应及:时到地名管理部门领!取标准地名使—用证书超过》30日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申报名称不予】保留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各类广】告宣传中(含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严格按照—其所持有《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
】第十一条 》 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在承?办涉及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广!告时要依法》查验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核实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禁止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名称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一年内如因故不能】开工建设原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关于注销地—名的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将名称注销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之前应及时设!置楼栋、单元、户】门标志牌《标志牌的材质、式】样、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设置不符合!国颁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名称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表中内容有》虚假不实的名称虽】经批准事后经—调查:发现确?。。认虚假市地名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名称《
第?十五条 为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经批准【后的:名称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名时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书说明!理由履行更名手续】后注销原名称领取新!的标准地名使用书】 ,
第十六条 【 对擅自命名住【宅区名称《、高层建《。筑名称的或名称虽】经批准但又擅—自更改的将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罚
— : (一)发出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 (二)由民!政、规划《、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三)《逾期:。仍不改正的可组织】人员代为改》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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