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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铜政办〔2!01:0〕:8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铜政!办〔2007—〕1:07:号)予以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物—业、办公楼》、高层住《宅;住?。。宅区和其它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和《商住楼?
第三条 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体《现规划?、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通俗易记、照!顾,习惯
(!二)名实相符简明规!范用字准《确不用生僻字或容易!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
— (三)不—得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道德—。、带有封建殖民【色彩以及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 (四)》一,般不以?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有偿命名—除外)命名
! ,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
》
: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 (七)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超越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词语
】 (八)》凡以:行,政区划名《、,专属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我市以【外的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 (九)《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
《 , ?(十)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
第—四条 同》名、同音《的认定
— (一)对同名!的认定
《。
》。1.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
2.在其!它,已批准?名称前增《加或减少《“铜陵”《。两字属同名;
! 3.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减少:“,新”、“大》”,。字的也?属同名
》 《。(二)对同音的【认定
》 1.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完:全一样?(不包括《。声调);
— ? 2.两《。个名称的方言读【音相同也属同音
】
第:五条 ? 通名的使》用
(】一):大,楼、大厦、商厦指2!4米或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办公、商住!、住宅楼宇名称可用!“大楼、《大厦、商厦”—作通:名
? : :(二)广场、—广厦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可用“广场”作通!名并在广场》。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广厦”】命,名
? (三)【中心:指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四:)城指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科技工业《场,所;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高层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
《 , (五?)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40%【左,右公建配《套设施达《标可用“花园、花苑!”作通名《
(六】)山庄指依山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建筑物(群)【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
: (《七)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县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
(八)园!、苑、轩、邸、庭、!村、寓、《家、居、院》。、筑、馆等居住【区指多层《或高层的小区名【。称,
《 :(九)?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 , , (十)一般—。禁止:使用通名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 (》十一)如使用其它】新,的通名如“概念【性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上报—决定
第—。六条 名称申【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标准地名并备有【以下资料
!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报名称项【目所在?地点、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幢数、—层数、楼高、功能】。。、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等)
》 (二》)有城?市分幅图号的1:】1000兰晒—地,形图(用地面积较】。大的用?1:50《00地形图》),标明位?置
【(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 (四)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五)—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图上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社区公建面》积等各?项指:标数据)
【 , (六《)景观效果图或【模,型照片
《
? (七)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市地名【办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专名、通》名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名称不当—等应从补齐资—料确定新名之日算】起)并在媒》体上公?告(期限7天)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告】结束无异议》。后发给申报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并将地名命名—报告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市地名办应分】期分批及时将已【批准的名《称,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地名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
第八条 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是《名称项目单位地【名专用权的有效法律!文书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门楼牌号、房产】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可》要求名称项目—单位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九,条 名称》申报单位接》到申报名称批准通】知后应及时到地名管!理部门?领,取标准地名使用证书!超过30日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申】报名称不予保—留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各》。类广:告宣传中(含—。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严格按照】其所持有《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
第十—一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在承!办涉:。及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广告时要依法查验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核实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禁止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名称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一年】内如因故不能开【工建设原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关于:注销地名的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将名—称,注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之前应及时设置楼】栋、单元、户门标志!牌标志牌的材质、】式样、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设置《不符:合国颁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十四条 名称!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表中】内容有虚假不实【的,名称虽经批准—事后经调查发—现,确认虚?假市:地名: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名称
第—十五条 《 为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经批准后【的名称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名时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书《说明理?由履行更名手续【后,注销原名《称领取新的标—准地名使《用书 ?。
第十六》条 对擅自命【名住宅区名》称、高层建筑名【称的或名称虽经批】准但又擅自更改【的将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罚
— (一)发出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二)由民政、规】。划、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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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期仍不改正的—可组:。。织人员代为》改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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